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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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北京市乡镇(街道)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品牌,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范围】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命名,具有鲜明特色、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和有较大影响的民间文化艺术所在的乡镇(街道)。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传统文化艺术门类(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现当代兴起的摄
2、影、合唱、油画等其它文化艺术形式。第三条【设立和频次】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的市级群众文化品牌项目,每3年命名一次。第四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立足新时代文化使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融入社会、融入群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体现群众的主体性、参与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化旅游获得感、幸福感。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置条件】已被区文化和旅游局列为区级
3、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二)【影响力】本乡镇(街道)依托特有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充分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且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较高,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具有较大的引导作用。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较强。(三)【活动场地】具备经常开展活动的设施场地。(四)【团队情况】拥有稳定的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并具有完整的管理、排练、创作、服务、活动和保障等制度。(五)【代表人物】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应有代表人物,在本地区知名度较高,代
4、表性成果须在区级或以上展览、交流、演出、发表或获奖。(六)【活动情况】特色团队经常性开展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进校园、进社村、进军营、进企业,服务居民村民。(七)【政府重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任务,强化保障,加大对人、财、物等支持帮扶力度,不断推动做大做强。(八)【特色引领】在积极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村社和谐稳定,推动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推进产业发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第六条【申报程序】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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