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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卫生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律的重要渊源,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十一部卫生法律。此外,在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卫生的法律条文也属于卫生法律。(三)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它既是卫生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
3、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护士条例等。(四)地方性卫生法律、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性卫生法律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仅在本地区有效。(五)卫生行政规章卫生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
4、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是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的权限内独自制定发布或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在全国范围有效的规章,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六)地方性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区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且不得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相抵触。(七)卫生标
5、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于卫生法律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卫生法律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卫生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卫生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对某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需要依靠标准、规范和规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卫生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范,那么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了极高的法律效力。(八)卫生国际条约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国务院按职权范围也可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按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条约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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