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与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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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与实践2000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遗体捐献条例,这是我国关于遗体捐献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文件,该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一)器官移植的概念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异种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一种生物上;自体移植是指摘除一个
2、体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同种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某一具体的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个体上。本教材所指的器官移植是指同种移植,即把一个活人或一具尸体身上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活人身上这种意义上的移植。(二)人体器官的捐献1、捐献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2、捐献意愿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
3、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3、捐献的范围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三)人体器官的移植1、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
4、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2、移植的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
5、理规范,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3、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1)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2)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3)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如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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