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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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满足辖区村(居)民骨灰安置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本辖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墓地、骨灰堂、骨灰墙和其他形式的骨灰安置设施。公益性公墓分为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行火葬地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本区实行土葬的乡镇和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节约
2、用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公益性公墓建设,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实行一乡镇(街道)一公墓。乡镇(街道)有公墓的,所属各村不再重复建设村级公墓;乡镇(街道)无公墓的,根据行政村人口、区域面积等自然条件,有条件的,可以建设村级公墓。鼓励村村联合、乡镇(街道)联合共建。第五条区民政局是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监督和指导。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市政市容、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公益性公墓建设第一节建设条件第六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土地;(二)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辖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土地、规划
3、和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要求;(三)符合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四)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利用退出产业和废弃矿山用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设公益性公墓;(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辖区内人口千分之五自然死亡率、适量预留空间的原则,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确定建设规模。第二节申请审批程序第八条建设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
4、局审批。第九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规划、国土和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三)拟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图;(四)拟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五)拟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并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园林绿化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节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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