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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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昆山百柔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南路399号2号厂房1楼地理坐标(121度O分58.968秒,31度14分43.94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450质检技术服务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建设性质力新建(迁建):改建T建Zl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Q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Z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O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
2、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2!否口是:一.用地(用海)面积(m2)29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在、制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不属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值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取水口下游5()()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泡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属于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故本项目无需
3、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1、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苏政复201391号;2、昆山市F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1、与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相符性分析千灯镇的城镇性质确定为昆山市域的中心城镇之一,以发展第二产业分析为主,第三产业较发达,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现代化水乡城镇。千灯镇将在现有的基础上保持“南生活、北工业”的布局形态,即居住区向尚书路以南发展,工业用地主要向机场路以北、以东发展,形成工业小区,面积约185公顷。道路结构将以
4、现有的道路为基础,依托机场路,形成“三横三纵”的道路框架。疏浚整治镇区内部分河流,保证千灯浦7级航道标准,镇区形成“井”字型河流水道框架。工业将在沿机场路靠近秦峰北路的基础上向北发展,并将处于原生活区的工业迁入新规划的工业区。2、与昆山市F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昆山市F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昆山市界,南至苏沪高速公路,西至秦峰路,北至淞南路-卫泾路-机场路,总面积约15.14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本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M7450质检技术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且位于新型物流工业园区,与所在地规划的产业定位相符。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
5、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类。结合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昆山市空间规模周转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项目用地属于允许建设区(详见附图12、附图13),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禁止建设区,不涉及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综上分析,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本项目的选址符合规划的要求,与当地规划相容,项目选址合理。F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本项目为M7450质检技术服务,未被列入产业结
6、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其&修订版)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符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点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规定的限制类,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
7、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符性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
8、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项目地点距太湖最近为35km,本项目为实验室质检项目,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清洗线产生
9、的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相符的。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至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表1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一序号要求相符性分析符合性1第十六条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
10、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本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符2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评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政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相符3第二十二条太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11、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单位待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后,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相符4第二十三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5第二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排污口。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依托现有排污口相符6第二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污水,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0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7第二十六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污水的,应当进行预处理,
12、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8第二十七条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相符9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相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
13、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围湖造地;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0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本项目不涉
14、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相符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在太湖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
15、;(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清洗线产生的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相关要求不违背。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
16、(2018)74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包括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江苏昆山锦溪省级湿地公园、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淀山湖河蜕翘嘴红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傀儡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块生态红线区域。通过生态红线区域调查可知,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淀山湖河蛇翘嘴红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6.09km,不在该管控范围内。因此,本工程的建设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
17、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包括阳澄湖(昆山市)重要湿地、七浦塘(昆山市)清水通道维护区、丹桂园风景名胜区、亭林风景名胜区、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傀儡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淀山湖河蜘翘嘴红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淀山湖(昆山市)重要湿地、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杨林塘(昆山市)清水通道维护区、江苏昆山锦溪省级湿地公园、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夏驾河、大直江重要湿地14块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通过生态红线区域调查可知,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位于本项目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2.54km,不在该管控范围内。因此,本工
18、程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符。表1-2生态红线区域名录名称主导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才方彳:项目的业关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态间控域积生空管区面总面积方位距离(km)淀山湖河现翘嘴红鲍国家级水产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核心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20o55,28wE,31。0836N)、8.678.67南侧6.09质资源保护区(121o00,49wE,31o08,33,N)、(120o59,06mE,31o08,43N)、(1205729E,31o09,18,N)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省级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19、范围4.184.18北侧2.5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o.PM2.5年均值浓度达标,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达标,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超标倍数为0.09倍,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为改善昆山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依据昆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昆山市将大力推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绿色转型路径,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全面提升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活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
20、对环境气候变化: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将低碳思维全面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全过程,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严控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推进大气协同防控,巩固提升大气质量:以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治为重点,突出省控站点的监管,实施NOX和VOCS协同减排,全面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环境安全底线思维,加强环境风险源头管控,做实做细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体系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强化保障公众环境健康与安全。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夯实生态
21、环保基础。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昆山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步改善。同时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做出如下规定:达标期限: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在2024年实现全面达标。近期目标:至J2020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确保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确保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远期目标:力争到2024年,苏州市PMSS浓度达到35ugm3左右,臭氧浓度达到拐点,除臭氧
22、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庙泾河、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急水港水质状况为优,娄江河、吴淞江为良好。与上年相比,杨林塘、娄江河、急水港3条河流水质有不同程度改善,其余4条河流水质基本持平。昆山市政府正加强河道清淤、污水厂的管理和污水厂收集管网的建设,区域加大水环境整治以及管网等铺设工作后,区域内原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废水经污水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可较大幅度削减区内生活污染源,为区域工业经济发展腾出新的排污总量,区域水体水质也有望得到明显改善。噪声现状监测值能达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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