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docx
《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工作,防止行政村档案的流失,使撤制行政村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和朝阳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区域内撤制的各行政村档案处置。第三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和所属生产队、企业自成立起至撤制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所有档案。第四条撤制行政村档案是农民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撤制行政村档案。第五条撤制行
2、政村档案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农民利益出发,防止档案散失;(二)确保行政村全部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移交;(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第二章档案处置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工作,是行政村撤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且与之同步进行,确保档案完整安全。第七条乡政府(地区办事处)负责指导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工作。撤制工作小组(村委会)负责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村档案室负责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编目、造册和移交等工作。第八条行政村撤制后,撤制工作小组(村委会)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按照朝阳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收集、整
3、理、统计行政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行政村大事记、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成立由撤制工作小组(村委会)主管档案工作领导、乡政府档案员、行政村档案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工作小组,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编制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由二人以上监督,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为保证行政村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拟销毁档案应在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销毁。(三)编制档案移交目录。档案移交目录应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分别保存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朝阳区 行政村 档案 处置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62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