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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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修订)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本细则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二)其他行业工程或施工作业活动: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
3、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区教委、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区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局、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区体育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应按照市级部门确定的工程划分标准,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具体标准,并将划分标准报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三条【组织机构】在朝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建设安全工作组内建立朝阳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级联席会议、区安全生
4、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全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完善管理机制,充实机构人员,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区级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管理部门)组成。各区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朝阳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区级管理部门、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及北京奥林匹克中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奥管委),对各行业领域和各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四条【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
5、“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与各区级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二)组织制定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机制。(三)督
6、促、指导各区级管理部门、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完善管理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街道(地区)办事处(含奥管委)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结合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成立本单位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专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统筹协调相关业务与执法科室,明确相关科室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将各社区、居(村)委会、
7、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纳入管理体系,明确其工作内容、流程和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作用。(二)负责办理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依据北京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确认属于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后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向参建单位发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告知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三)加大日常
8、巡查。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可通过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方式增强人员力量。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检查人员使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查信息填报。对发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或移交规自、城市管理等部门。(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五)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
9、工程群众诉求,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六)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后,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完工证明,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完成完工销账确认。(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区规定的其他职责。(八)北京奥林匹克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执行。第七条【区级管理部门职责】区级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和本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本行业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协调指导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依法处理。各区级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市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行业领域限额
10、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积极宣传市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各区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提示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及时开展巡查检查。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11、(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四)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六)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在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平台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12、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登录京通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级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动火区域应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与楼宇中控平台连接,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
13、,并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十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报告。(十三)不得将应该申请
1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十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使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
15、备查。(五)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鼓励聘用具有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权责后上岗。(六)施工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
16、施工作业交叉。进行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及时处置。(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八)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九)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十)涉
17、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十一)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十二)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三)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十四)参照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朝阳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朝建发(2019)10号)的规定,按照市、区关于“疏解整治促提升”的工作部署,落实工程施工围挡设置、日常维护
18、及竣工后拆除的各项要求。(十五)参照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朝建发(2018)113号)文件要求,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体系的建立,强化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工作,做好易扬尘物料的苫盖、洒水降尘、建筑垃圾存放和清运等日常工作,严格落实“十个100%”(工地周边100%围挡封闭;物料堆放100%覆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场内主要道路100%硬化;出入车辆100%清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未施工的裸露土方100%苦盖;建筑垃圾100%密闭存放;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渣土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及准运证备案运输车辆信息等100%进行公示
19、;非道路移动机械100%登记上账)的治理工作要求,全力减少工程施工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区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施工公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使用危险物品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反映。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按照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部署要求,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级各管理部门、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通过发放消防知识视频、消防安全管理手册等方式持续开
20、展宣传教育,提高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二条【建材管理】落实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市级相关10部门制定的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建筑材料管理机制相关要求并推动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以下行为1.施工现场禁止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2 .混凝土保温养护过程禁止采取明火保温措施。3 .带户施工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屋面防水修缮等房屋修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商超楼宇、写字楼、医院、托幼、学校、加油(气)站、高层(超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或特殊场所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防水材料,应采用冷粘、喷涂,涂刷等无明火作业工艺的防水材料。4
21、.包括但不限于商超楼宇、写字楼、医院、托幼、学校、加油(气)站、高层(超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或特殊场所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第十三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判定标准详见附件4。第十四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一
22、)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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