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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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和市区追加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立项申报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在单位上报预算建议数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凡属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各单位在报送区财政
2、局的同时,报送切块资金管理部门。凡属多渠道筹资项目,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配套资金。第四条项目论证属于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IHl号)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执行。其他专项,分别不同情况论证:(一)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区财力,结合各单位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论证;(二)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当年政府工作重点,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其中对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由区财政局会同切块资金管理部门共同论证;(三)对于其他专项,由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论证。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和我区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
3、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五条资金审批政府对所有专项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法定支出、政策要求、社会保障、政权建设、区委区政府其他重点工作及其他专项。区财政局对报送的专项,根据当年财力,在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合单位任务、事业发展和专项论证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区人大审批。对于市追加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资金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结余上缴。经批复的专项,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直接支付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的专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对于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此前垫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及时收回。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和我区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第七条监督管理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各单位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项目、擅自调整项目和挪用占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取消项目、暂缓或停止划转专项资金、相应扣减正常经费等措施。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2007年9月14日起执行,朝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朝政发2()0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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