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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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卫生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1 .1一般规定1.1.1 垃圾收集设施应方便使用,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1.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宜按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不同组合分别设置。1.1.3 垃圾收集设施应设置在便于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车辆安全作业、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区域,且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1.1.4 垃圾收集设施应具有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标志,标志的图形符号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9095的规定。1.1.5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应满足清洁卫生、防疫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3 .2垃圾收集点3.1.1 生活垃圾收集
2、点的位置宜相对固定,并温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且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3.1.2 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并宜采用密闭方式。3.1.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20m;2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3.1.4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2人车分流的住宅小区宜在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可达区域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并应
3、满足小区全部生活垃圾暂存的要求;3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垃圾收集房(间)型式,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宜具备分类投放和收集、垃圾桶清洗功能;4当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采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型式时,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总建筑面积宜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总建筑面积指标户数生活垃圾收集房总建筑面积(m2)0-300户225301-500户230501-700户35701-1500户701501-2000户90注:1表中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包括分类投放和收集、垃圾桶清洗功能所需面积,未含可回收物交投点的面积;2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总数量应按服务半径1
4、20m确定,单座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建筑面积可按总建筑面积除以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总数量,乘以1.2L3倍系数计。3.1.5 非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独立占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点;2商贸综合体、商务写字楼、大型超市、大型宾馆酒店、集贸市场等生活垃圾量较大的场所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条件时,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宜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点;3医疗卫生机构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且不应与医疗废物收集点混用;4高等院校宜对可回收物设置单独存放区域,并结合绿色快递功能;5综合公园、郊野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度假区等大型园林绿
5、化及旅游设施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可与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6人流密集、餐饮单位较为聚集的美食街、步行街等宜统一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7客运场站、文体场馆、会展场馆、广场、旅游景区(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3.2.6 生活垃圾收集点采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型式时,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不应小于Iom2。3.2.7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设置给水排水、电力设施,设置在地面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宜设置通风、消杀设施,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设置通风、消杀和除臭设施。3.2.8 垃圾桶(箱)的容量和数量应按服务人口、各类垃圾日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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