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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人群健康权益的法律保护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在进入具体的医患关系后,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特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包括知情权、医疗自主权、隐私权、合理医疗权、及时抢救权、申请回避权和求偿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病人的权益包括人格权、治疗权、知情同意权和其他权利。母婴保健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前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等工作中。其中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孕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
2、孕、节孕、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课程内容】一、病人的特定权利从确切意义上讲,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在进入具体的医患关系后,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特有的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病人权利法,在具体涉及病人权利的法律规范中,也没有出现“病人权利”这个专用词,实质意义上的病人权利法律规范也缺少对病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一般是从对医疗机构、医师的义务和执业规则以及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职责规定中,间接地推导出的病人的权利。(一)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了解权和被告知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
3、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
4、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规定都是保障病人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一)医疗自主权医疗自主权以知情权作前提,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医疗自主权是指病人对涉及个人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医疗行为有知晓并决定的权利。内容包括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
5、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病人的隐私权是与医师的保密义务相联系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3项要求医师做到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母婴保健法第34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这些都表明,任何病人都享有自己的隐私权,医师对由于工作关系而接触到的病人的个人病情、生活状态等的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四)合理医
6、疗权合理医疗权是指病人有权获得治疗疾病所必须的、费用节省的治疗。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第1项规定,医师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可以说既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医师不得出于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不顾病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病人进行不是治疗病人疾病所必须的治疗。执业医师法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五)及时抢救权这是公民享有医疗保健基本卫生权利的必然延伸,也是由医疗机构的宗旨和医师的职责所决定的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原因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在第三章“执业规则”第24条规定,对急危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或医师因拒绝对危急病人的急救处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是指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患者对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中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成员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具有回避情形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回避。(七)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因医疗机构
8、或医务人员不当医疗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病人有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对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病人方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项。二、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护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分别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
9、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制精神卫生工作。根据该法,精神病人的权益包括了以下几点:(一)人格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对可能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
10、人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使用保护性约束或隔离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判断决定,并对使用理由和经过在病程记录里写明。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一)治疗权精神障碍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
11、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其他情形下任何人不得强制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禁止对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和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
12、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三)知情同意权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13、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
14、、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四)其他权利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三、母婴保健的权益保护1994年10月2
15、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前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等工作中。(一)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1、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婚前卫生指导包括: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
16、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2、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咨询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3、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等进行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
17、的严重遗传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检查未作规定,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检与否,只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孕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孕、生育、不育和
18、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1、母婴保健指导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包括了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1)孕产妇保健孕产妇保健主要包括:(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3)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5)定期进行产后访视,直到产妇科学喂养婴儿(6)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7)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8)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2)胎儿保健胎儿保健,是指为胎儿
19、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3)新生儿保健新生儿保健主要内容是:(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和检测(2)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用膳、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4)推行母乳喂养。2、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2)严重精
20、神性疾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对限于医疗技术条件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向上级转诊;育龄夫妇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可以自愿采取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3、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医疗机构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过少;(2)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3)孕早期接触过多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
21、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妇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4、终止妊娠经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医师发现胎儿有下列严重缺陷或者孕妇患有严重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医学意见:(1)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2)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3)四肢短小畸型;(4)其他严重的胎儿畸形。需施行终止妊娠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
22、署意见。依法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6、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有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进行鉴定。(三)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根据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
23、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这属于实现病人的(D)A.隐私权B.合理医疗权C.求偿权D.知情权2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A.医师对由于工作关系而接触到的病人的个人病情、生活状态等的秘密有保密的义务B.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C.对急危病人,医师应当先收费再救治D.病人对涉及个人生命健康权的
24、重大医疗行为有知晓并决定的权利3.精神病人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C)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A.检察机关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卫生行政部门4、下列属于婚前保健服务的是(D)A.婚前卫生指导B.婚前卫生咨询C.婚前医学检查服务D.以上均是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A,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B.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
25、的除外C.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一律免费D.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6、下列(C)不是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A.新生儿保健B.产妇保健C.婚前医学检查D.胎儿保健7、初产妇年龄超过(B)周岁,应进行产前诊断。A.30B.35C.40D.458、经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医师发现(D),不需要提出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医学意见.A.胎儿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脊膜膨出B.胎儿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C.孕妇患有严重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的D.胎儿胎位不正二、判断题1、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对)2、根据我国的法律,患者不能复印或者复制其手术同意书,只能查阅。(错)3、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错)4、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而决定是否同意。(错)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错)6、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时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错)7、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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