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榕西路贯通长德路道路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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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榕西路贯通长德路道路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绿榕西路贯通长德路建设工程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府(2014)13号)、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潮府(2015)47号)、潮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潮府(2016)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及面积绿榕西路贯通长德路道路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范围涉及枫溪区的枫二村和部分国有土地,项目建设需征地面积约11.34亩(建设用地I1.34亩),征收总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具体面积、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2、二、征收内容征收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坟墓等及地下设施。道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所属业主单位负担。三、土地补偿(一)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潮府(2015)47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3933万元/亩补偿。(二)国有土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根据使用权取得方式,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宗地所在区片,参照潮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
3、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潮府(2016)11号)的标准执行;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用地的按原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予以补偿,无偿划拨用地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青苗(包括短期作物、多年生作物、养殖水面青苗、苗圃、花木场和园艺场等)和附着物(包括有关生产的灌溉水管、农用电线、石篱、蓄水池、简易抽水机等地面配套设施)补偿费根据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潮府(2015)47号)的规定补偿。特殊景观树木的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五、建(构)筑物、坟墓征收补偿安置地上建(构)筑物、坟墓的征收补偿标准按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4、潮府(2015)47号)规定执行。特殊建(构)筑物(宫庙、祠堂等)的补偿:根据征收工作碰到的具体情况,另行采取评估方式或协商确认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或按最新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违法违规的搭建物、铁皮屋、板屋、占道设施等依法一律不给予补偿。六、留用地安排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执行,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没条件安排留用地的,采取折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为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约8.3万元/亩)。七、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
5、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八、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一)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仅限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回迁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优先在位于枫溪区社道路原市瓷三厂地块的回迁安置小区进行选房;或者自愿选择按绿榕西路择房号在我区绿榕西路回迁安置小区进行选房。(二)货币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2、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
6、所、仓库等);3、产权不明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合法代管人明示产权调换的除外);4、产权共有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5、其它不宜作为产权调换的地面上附着物。九、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一)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如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持有有效契证的(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下同),以契证载明数据予以确认;未能提供有效契证的,必须持有资质测绘部门测量并经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确认的数据及村(居)委会或房管部门权属证明予以确认。(二)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居)委会提供无权属争议及面积证明予以确认。以上有效证明必须经征收人勘查
7、核准。房屋所有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自有的,由所有权及使用权人直接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代表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一)住宅类建筑物(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装修)产权调换标准村(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含平房)首层,以及公厅、天井、门楼按1:2实行产权调换;二层以上(含二层)按1:1实行产权调换;内堤、宅基地按1.1.5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外飘滴水按1:0.5折算面积并给予产权调换。商品住宅房按1.1.实行产权调换。(二)住宅类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产权确认面积并依产权调换标准计算补偿面积,以每平方米2600元计。(三)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地上建筑物、土
8、地使用权及装修)补偿标准。厂房、工场、办公场所、仓库等按建(构)筑物性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按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潮府(2015)47号)附表三、附表四中规定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厂房、仓储内的设备设施按评估机构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十一、跨征地红线的建(构)筑物补偿(一)对跨征地红线的构(建)筑物,若实施部分拆迁将使其主体功能受破坏或产生结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物权人生产生活的,应按全拆处理补偿。红线内按本方案第十条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红线外部分按建(构)筑物具体类别,依照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潮府(2015)47号)附表三、附表四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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