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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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学 院:法学院 专 业: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The key words引言1一、犯罪被害人2(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2(二)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与损伤2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助现状2(一)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现状2(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与救助现状3三、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依据4(一)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理论依据41社会契约论42恢复性司法理念4(二)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现实依据41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42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53国际
2、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5四、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5(一)犯罪人赔偿51物质赔偿62精神抚慰6(二)社会救助71社会救济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72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73心理救助8(三)国家救助91物质补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92法律援助10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摘 要通过借鉴国际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实际状况,强调以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从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国家救助三方面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关键词 犯罪被害人 犯罪人赔偿 社会救助 国家救助On the System of C
3、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ChinaAbstractAccording to 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s which the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has been taken in international and the actual state of the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China. The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China comforts take the material compensation and the s
4、pirit as the primary coverage and the basic mode.We should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offender restitation ,the social assistance and the national assistance three aspects.Key words: Victims of crime Offender restitation Social assistance State assistance
5、引 言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由于国家本位刑事政策理念的影响,犯罪被害人始终被置于权利救济与保护的“边缘地带”,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陕西安康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等重大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几乎都未能得到任何赔偿,进一步加剧了被害人的痛楚,犯罪被害人处于权利保护的边缘。因此,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建立完善、系统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势在必行。一、 犯罪被害人(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联大第4034号决议)对犯罪被害人所下的定义是: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1。
6、一个人可被视为被害人而不论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认、逮捕、起诉或定罪,亦不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家庭关系如何,因此“被害人”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扶养人以及出面干涉以援助遭难的被害人或防止受害而蒙受损害的人。本文所说的犯罪被害人,主要是指刑事犯罪中的自然人受害者,具体来说就是受害者及其近亲属,还包括其他因直接参与案件而受到损伤的人。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救助指向的核心对象应该是那些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二)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与损伤犯罪被害人救助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侵害与损失。由于被害人在心理、行为等主观性特性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
7、阶层等客观性特性的不同,相同或不同的罪行给不同的犯罪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损伤必然不同,但无论这些损害与损伤的类型、程度有多大差别,犯罪被害人在受害后的损害与损伤都集中体现在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两方面。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包括肢体受损及死亡)、医治损伤的费用、看护治疗的费用及其它可见的有形物质损失和因犯罪行为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财产恢复等预期损失及其他无形的物质损失。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则包括侵害犯罪被害人健康权而使其受到的精神损害(包括生命质量下降、寿命相对缩短、性功能丧失等)、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而使其遭受的精神伤害、侵害生命权而使犯罪被害人
8、及其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等。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助现状(一)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的现状_1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第156页. 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联大第4034号决议).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在被害人受到侵害与损伤后,在被害人不能自我恢复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被害人实现被害恢复。在国际上,犯罪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与救助通常可以认为是旨在减轻被害人痛苦和增强被害人康复能力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应该大致包括支持社团、服务热线、被害人咨询和治疗、紧急医疗服务、社会服务、保护免遭二次被害,等等1。但在我国,犯罪被
9、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的理论研究还没有真正展开,实践活动也很少,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较单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犯罪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这几种特殊类型的被害人保护上(譬如当被害的对象是妇女或是被害造成了残疾的后果时,妇女联合会或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其予以支援),但这种保护也只是一种“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2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高度;同时在社会本位和同情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理论的影响下,除上述几类犯罪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的弱者地位被剥夺,在社会中没有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也无法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系统保护。(二)我国犯罪被
10、害人法律保护与救助的现状世界各国对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与救助主要体现在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补偿、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法律咨询与服务等方面,目前比较制度化的就是各国制订的被害人补偿法。就我国而言,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助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还处于学理讨论阶段;在司法运行中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最大弊端就在于被害人不能有效的参与刑事司法程序、被害人的刑事司法知情权与参与权不能切实享有,被害人成为附属于刑事案件的第三人;在执法层面无法实现法律裁判中对犯罪被害人物质补偿的有效给予,更不能通过判决的执行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而这又让
11、犯罪被害人再次陷入不利境遇之中。综上所述,根据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及其因犯罪行为所受的侵害与损伤,针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乏与救助缺失的现状,笔者将从国际国内的实际出发,为我国犯罪被害_1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第34页.2田思源.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第80页.人救助体系的设立寻求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并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进行初步的构想。三、 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依据(一)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理论依据1社会契约论“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1包含着公平正义的
12、基本原则和道德要求,这构成了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层次,当体现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矫正正义就要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境况回到最初的平等状态,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一种矫正正义,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就是要在罪行发生后,帮助被害者实现被害恢复,保护弱者权利和利益,实现契约平等。2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是强调修复由犯罪行为造成和暴露出的危害结果的一种司法理论,具有包容和协商的特性。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思考犯罪的方法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目的是要求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寻求补偿受害人的方式,使双方都能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2。对犯
13、罪被害人救助而言,恢复性司法的核心就在于基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为使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有状态,司法应考虑犯罪者、受害者、社区各方的意见,强调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帮助。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要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二)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现实依据1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和合”思想,这些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华民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社会理想的真实写照。“和合”思想在哲学层面上强调“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强调“尚同”_1赵迅 .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分析J.政法论
14、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4):第48页.2李纂通.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5):第99页.的大一统格局;在道德伦理层面上,强调“和为贵”的人际交往。犯罪行为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打破了原有的和谐局面,为恢复原有的平和就必须使处于弱势得一方得到援助,使犯罪的加害方得到惩罚,受害方得到补偿。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要求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平衡罪犯、犯罪被害人与社会之间权利与利益,这是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文化基础。2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当前,人权发展与保障已经进入国际人权即普遍人权阶段。在我国,法律
15、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推动人权保障的同时,亦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点之一就是实现对弱者地位的保护,而犯罪被害人作为权利受损的一方,在实际保护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推动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在保障被害人权利与利益的同时,推动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权保障的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是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国内背景。3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在国际范围内,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为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支助,已设立了性质、形式多样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经验
16、积累,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是设立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国际背景。四、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笔者将在遵循公平正义、全面合作等原则的基础上,从被害人受害后所处的刑事司法阶段和具体心理状态的真实需求出发,以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从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公力救助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一) 犯罪人赔偿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的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冲突。正义是私力救济的道德基
17、础,决定着私力救济的本质属性。私力救济是游离于现代国家正式制度外的边缘性制度。面临侵害,选择怎样的救济方式,每个人都有其自身逻辑。总体来讲,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由于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而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私力救济包括两种方式即自卫与自助,犯罪被害人的私力救济主要是自助。1物质赔偿在犯罪被害人受害后,基于契约原则,根据报应理论,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由犯罪人来赔偿,犯罪人赔偿是具有私力性质,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于犯罪人的赔偿,这种赔偿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实践中,为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最大限度地保证罪犯赔偿的实现。犯罪人赔偿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被害人。我国的犯罪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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