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论文.doc
《1900.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900.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论文.doc(2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20页本科毕业论文论文(设计)题目: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目 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言1一、保证人追偿权发生的基础2(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与性质2(二)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2二、现行法下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困境3(一)保证人追偿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与学者见解31.肯定说32.否定说5(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解决途径61.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62.问题的解决思路与理由分析8三、保证人追偿权制度的重构与问题的解决10(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行
2、使与其通知义务的履行10(二)问题的解决111.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的情况122.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为无因管理关系的情况123.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为赠与关系的情况13结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6摘要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保证人只对债权人负担保证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债权人享有任何实体上之权利,这明显对保证人不利,但保证人仍然愿意为主债务人提供 保证担保,显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保证原因关系,基于此种关系,保证人才愿意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而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要么是出于主债务人的委托,要么是保证人未经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主动为主债务
3、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要么是保证人出于赠与意思而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此要解决保证人在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时能否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就应该从这三种保证原因关系入手。文章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首先分析指出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发生基础所采取的立法例,进而分析指出我国采取此种立法例是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这个问题难以得到公平合理解决的原因。针对这个原因并在比较总结、借鉴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解决经验,进一步分析指出要公平合理地解决保证人追偿权的问题,应该借鉴日本立法例从保证原因关系入手。文章接着论证我国采取此种立法例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此基础之上,文章从保证原因关系入手
4、并结合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互负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再对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能否行使追偿权进行具体分析与解答。关键词:保证原因 保证人追偿权 通知义务AbstractGuaranty contract is a unilateral contract, so guarantor just redeem the guaranty obligation and assume the guaranty liability, but not enjoy any benefits from creditor. Obviously, its unfavorable to the guarantor. H
5、owever, the guarantor is still willing to provide security of guaranty for the debtor. Its clear that there is a certain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Owing to that relationship, the guarantor provides the guaranty for the debtor.The reason that the guarantor is willing to provide guaranty for the
6、 debtor is either out of the debtors commission, or is out of guarantors voluntary service ,or is out of the guarantors meaning of gift. So,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to abandon debtors limitation right of pleadings, whether guarantor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very.We should distinguish and
7、analyz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uarantor and debtor.The paper adopts comparatively analytical method. Firstly, the paper points out what legislation example on the basis of guarantors right of recovery adopted by China legislative branch. Then the analysis points out what the legislation exa
8、mple we have adopted is the reason why the issue is difficult to be resolved fairly and reasonable. For this reason and in the comparative summary of the scholars experience in resolving the issue in China. Further analysis points out that we should learn from Japanese lawmaking example which resolv
9、es the issue in the light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uarantor and debtor. Then the paper continues to expound and prove this kind of regular legisl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ignificance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adopt in the future. At this foundation on,the paper try to solve the issue tha
10、t to abandon debtors limitation right of pleadings, whether guarantor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very with analysis on the notice obligation are redeemed by the debtor and guarantor.Key words: The Reason for Guaranty; Guarantors Right of Recovery;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引言保证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为了确保
11、债权人权利得以圆满实现,而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其中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能够得到公平实现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绝对不能以损害保证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权利为代价,否则制度的设立将缺乏社会主体的主动遵守。保证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对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衡平保护,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及追偿权,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保证担保,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是保证担保制度持续、健康、稳
12、定发展的前提。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1条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做出如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即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保证人在放弃行使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而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之后能否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呢?担保法第31条对此未作详细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无法要
13、求债权人返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承担单务无偿责任的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呢?保证人能否向主债务人行使法定的追偿权呢?基于此,本文试从权利平衡的角度对未来我国民法典里的保证法律制度中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未来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应该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互负的通知义务,并根据双方此义务的履行情况再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证性的解答。一、保证人追偿权发生的基础(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与性质保证人的追偿权又叫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而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等行为之后,享有的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31条对保证人的
14、追偿权作了规定。从性质上看,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它是保证人所享有的诸多权利中的一种。保证人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针对债权人的权利只要分为三类:一是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保证人所享有的主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二是基于保证合同的补充性,法律特别赋予保证人用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三是基于保证合同自身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所享有的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另一方面所享有的是针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而保证人的追偿权就是其享有的针对主债务人的权利。(二)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在保证合同中,由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保证人只对债权人负担保证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债
15、权人享有任何实体上之权利,这无疑充分发挥了保证确保债权获以满足的担保功能。但保证人若片面地负担保证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对其自身显为不利,在不违背保证制度宗旨的情况下,要克服或者弥补保证人的这种不利益,就只能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中谋求合理的解决方案。1 肖厚国,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1,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0. 正如上述所言,保证责任为单务无偿责任,那么这样明显对保证人不利的情况下,保证人为何还愿意为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呢?这就涉及保证人追偿权发生基础的问题。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必有原因,易言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基于此,保证人才向债权
16、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保证合同的成立而言,这个关系就是保证原因关系。从理论上讲,保证之所以愿意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要么是出于主债务人对保证人的委托,要么是保证人没有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动与债权人成立保证合同,要么是保证人出于赠与意思而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而上述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三种原因就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以及赠与这三种法律关系。因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该基于这三种法律关系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各国立法对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有两种典型的立法例。第一种立
17、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028条规定:已作清偿的保证人,不问其提供保证金是否为债务人所知悉,得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另一种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日本。日本民法将保证人区分为因委托而提供保证和非因委托而提供保证两种情形,并且又将未受主债务人委托而实行的保证分为两种:其一是未受委托而实行的保证;其二是违反主债务人的意思而实行保证。从我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采用法国的立法体例,即不论保证人与债务人就其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有无约定,只要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即对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追偿权。因而有学者认为,既然我国民法对保证人求偿权已作了明文规定,就不必借助
18、于民法规定的委托或者无因管理等其他制度来解决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不论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就其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无安排,保证人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均享有追偿的法定权利。1 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M.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5.1二、现行法下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困境(一)保证人追偿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与学者见解基于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之立法例现状,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能否可以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呢?如果保证人不能向主债务人行使起法定追
19、偿权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之规定保证人又不能要求主债权人返还其偿还的利益,那么无疑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过大,这明显不利于保证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如果承认保证人此时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主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则丧失殆尽,且此举明显违背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设立的宗旨。这便是我国有关保证人追偿权发生基础所采取的立法例所造成的司法困境,那么我国有关保证人追偿权发生基础所采取的立法例所造成的司法困境该怎么解决呢?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但归类起来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两大观点。1.肯定说此观点认为: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仍应当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其理由如下:
20、(1)从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来看“追偿权是保证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便会依法享有追偿权”1 张爱云,马向伟.保证期间若干问题探讨.山东法院网http:/s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74, 2005年12月12日 ;王蕴.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江苏法制报,2002年9月23日. 而在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利益情形,法律并没有关于保证人不得行使追偿权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并未区分债务的时效究竟是否完成还是未完成,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2
21、 曹士兵.中国担保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M.2,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因而此时若否定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的追偿权,于法无据,所以保证人应当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2)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从逻辑上看,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原债务并不同一,该追偿权产生的时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以原债务对债务人而言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追偿权却属于新的债务,对债务人有强制效力。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如果要计算的话,也应从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第42条第2款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3 曹士兵.中国担保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M.2,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
22、001.148.也就是说,追偿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法律并未限定其性质为代位求偿权,他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所产生的一项独立于主债权的一项债权请求权,因此其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保证人有权行使这独立于主债务的追偿权。(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再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享有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因而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胜诉权。虽然此时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债务人并不免责,债权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当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此时也跟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抗辩权,债权人对保证人也不能胜诉。但根据担保法第20条
23、的表述,抗辩权属于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法律不限制当事人放弃对抗辩权的行使, 当保证人放弃对时效完成的抗辩权的行使,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属于债权人通过自救的方法实现债权,法律对此不仅不限制,而且该行为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民法通则第138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均有规定”,并且“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完毕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后,如果不支持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明显对保证人不公,也实际上是对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的鼓励”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卷)M.1,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8081; 程啸.保证合同研究M.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900.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论文 1900. 保证人 放弃 时效 抗辩 能否 行使 追偿权 辨析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66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