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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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 录摘 要 关 键 词Contents summary The key words 前 言1一、预告登记的概述 2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预告登记的范围2三、我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3四、关于预告登记范围的个人观点4(一)特殊动产与预告登记的范围41.物权变动模式的概述42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43.特殊动产与预告登记的范围5(二)物权变动过程与预告登记的范围51.物权变动的概述52.物权变动与预告登记的范围5(三)租赁权与预告登记的范围61租赁权62
2、租赁权与预告6(四)法定抵押权与预告登记的范围71法定抵押权7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I页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3法定抵押权与预告登记的范围8结 语9参考文献10致 谢11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摘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从第20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中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债权请求权,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只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第20条采用了例举式和概括
3、式并举的方式。这种方式突出了房屋买卖在预告登记制度中的重心位置,凸显了对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一屋二卖甚至数卖问题的重视,但同时因其仅概括式地将其他不动产物权规定于适用范围内,使其在解决买卖房屋以外的一些现实问题上不能起到实质上的作用,比如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租赁权等。本文试就物权法中预告登记适用的范围进行分析和建议。关键词: 预告登记的范围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过程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On China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ivorceAbstratMarch 16, 2007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
4、ongress passed the fifth meet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perty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perty Law”. “Property Law” Article 20 provides: “The parties signed a sale and purchase housing or other 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s agtreement, to safeguard the future realization of pro
5、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can register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notice”. From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20, notice of registration of property law applicable to housing and other real estate claims the right to requset, and Property Claims of change involves only the right to r
6、equest the transfer of immovable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20 of the examples used for both general-and the way highlighted in the notice of the sale of housing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e center position, highlighted the attentiont that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a housing estate sale is sold seve
7、ral times. But at the same time only because of their broad-real estate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s provisions with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o the sale of housing in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outside of some can not play a substantial role, for example, the problem that how to achieve the Priority
8、 of Compensation of Our Country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ntractor Project Cost and Rents the power. Overall, th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notice of the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is narrow, it is should be appropriate to expand. This paper try to analysis of the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of the scop
9、e of the notice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The notice of registration Property chang mode Rents the power Real right change process Legal mortgage 前 言在物权法出台前,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还是空白。物权法虽然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由于立法目的和我国法律文化渊源差异的原因,我国预告登记的范围不及国外乃至台湾地区的周全,例如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
10、登记”。国外或地区的预告登记范围有包括以下范围:1.物权变动请求权的保全;2.物权顺位的保全,3.特殊物权变动的保全。相比之下,第20条的规定过于狭窄和僵化,至使我国虽给了预告登记国级地位,却首先从适用范围上限制了该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为了论证笔者的观点,本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国外或地区的预告登记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结合我国现实问题提出设想。一、 预告登记的概述在研究预告登记范围之前,首先我们应弄清其概念和本质。预告登记的含义在我国学界有多种理解:梁慧星将预告登记定义为: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孙宪忠则将其定义为: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
11、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的登记;王利明教授认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而学者孙鹏将预告登记表述为:本登记前,通过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行为、以保全关于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或其顺位的暂时登记。尽管学者对预告登记的表述存在差异,但就其相同之处概括而言,即为预告登记是以保全某种不动产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由其概念出发,在笔者看来,预告登记的本质应为:首先,预告登记是一种登记制度;其次,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完成之前,由本登记涉及的权利人设定预告登记,以限制本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其是旨在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以及该请求权的顺位的法
12、律行为。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预告登记的范围就预告登记的范围而言,预告登记保护的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即一种债权,这种债权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德国普鲁士法,后为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所用。基于文化传统与国情的不同,有关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是存在差异的。德国民法典第883条规定预告登记的范围有:为保全目的在于转让或者废止一项土地上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土地负担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变更这些物权的内容或其顺位的请求权,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中将其纳入预告登记。被保全的请求权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时,预告登记也为许可。瑞士民法典第960条规定:因下列之一原因,得预登
13、记对土地的处分限制:(1)官方为保全有争执的或有待执行的请求权所发布的命令;(2)出质、破产或遗产延期分割;(3)属法定预登记的,如家宅的设定及后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等权利。处分的限制,经预登记后,始得对他人后取得的权利有对抗效力。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范围有:假登记(即预告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时行:(1)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2)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时,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其他可于将来确定者时,亦同。台湾土地法第2条规定的预告登记适用的范围有: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下列请求权:(1)关于土地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2)
14、土地权利内容或次序变更之请求权;(3)附条件或期限之请求权。三、 我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2007年以前,我国并没有将预告登记制度纳入立法范围,但一些地方立法中还是包含了具有预告登记性质的内容,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上海市和南京市制定的关于不动产特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条例,从这些条例的内容来看,当时我国预告登记的范围涉及的只是有关房屋的物权请求权和房屋上负担的抵押权而已。2007年,我国第一部物权法颁布施行。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5、。第20条的规定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并举的立法方式。列举部分突出了房屋买卖在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的重心位置,凸显了对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一屋二卖甚至数卖问题的重视,但因其仅概括式地将其他不动产物权纳入适用范围,使其在解决买卖房屋以外的一些现实问题上存在很大程度的模糊性。比如“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就是一个有待细化的法律语言。我国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规定的内容用语简洁,概括性高,但法律语意模糊,操作性不强,需要有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的阐释。当然,在物权法施行后,物权法立法解释的工作也紧跟其后而展开,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正式文件。王利明先生在他所著的物权法研究一书中阐释:所谓其
16、他的不动产物权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第一,抵押权的顺位登记;第二,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第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的预告登记;第四,对先买权、买回权等也可以实行预告登记。第五,对建筑承包人的工程款可以实行预告登记。从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和王利明先生的见解来看,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由于暂时性的目的太强,导致未能脱离以前的立法思路,其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存在狭隘性。但对比物权法颁布之前的地方规章来看,其预告登记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针对的也不仅仅是期房,还包括二手房交易。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预告登记适用的范围应当从便利市场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着手,适当扩大;同时还应借鉴国外或地区的
17、立法经验。四、 关于预告登记范围的个人观点(一)特殊动产与预告登记的范围1.物权变动模式的概述 大陆法系国家将物权变动主要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意思主义,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即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形式主义,指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形式主义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的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德国就采用的这种方式。1王利明. 物权法研
18、究(修订版) 上卷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2007,3: 255 1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除了债权意思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但是并不需要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这种模式又称为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2 同上2奥地利即采用这种方式。2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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