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6.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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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 题目: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2(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分析2(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21.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的经济合作22. 东北亚经济合作23. 中国经济圈34. 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的经济合作3(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3二、WTO体制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法律实践5(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51.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WTO法律依据52. 中
2、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的法律依据5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些协定的实施7(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81. CEPA签署的法律依据82. 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即其协议群11三、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存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建议13(一)存在的法律障碍131. 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性132. 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对接不顺畅133. CAFTA协议的适用问题14(二)完善建议14结 论16参考文献17致 谢18摘 要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潮流,它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它的相关的法律制
3、度也在贸易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其法律制度的参与和应用,这样不仅对构建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充分的学习、借鉴和运用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使其成为能为我们国家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之一。本文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EPA这两个建立的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基础、运作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应用进行了论述,并针对现存的一些障碍进行分析和就存在的障碍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供以参考。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WTO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CEPA AbstractRegional e
4、conomic integration is the important trend of the worlds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one part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liber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ts legal system also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on the trade. To a large extent, it affects
5、the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rocess. Therefore, China i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its legal system and application. This will not on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building of Chinas regional
6、economic integration, but also through adequate learning, reference and usage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legal system, makes it one of the legal system to serve the interests of our country one of the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from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Zone, CEPA, these two areas to establi
7、sh the legal basis, the applicable legal basis, Operation of the legal basis. It is discuss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which is about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on some of the obstacles for the existing to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sound recommendations
8、for reference.Key Words: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WTO ;CAFTA ;CEPA 前 言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经济一体化中,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性的,尤其以区域性的发展最迅猛。各国之间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联合起来组建区域性经济,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它们都在区域性经济组织建构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在这些中又以它们构建的法律组织为依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尤为突出,促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为顺应这种趋势,一改排斥的态度并积极安排和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除了参与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
9、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分别开展的经济合作、东北亚经济合作、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经济合作等外,还特别考虑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两岸四地”间密切的经贸联系以及都是WTO成员方的实际情况,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最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最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不但创造性地提出了CEPA这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式,也为构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一、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分析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而从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态势来看,我国学者樊莹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区
10、域经济一体化下了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而建立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1 樊莹.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7.。而我国学者杨丽艳则从法律的角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论述,指出法律角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主要发生在国际区域内的诸个国家或关税领土,以一定协议建立一定机构以确立某种经济一体化的类型,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内有效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2 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9.。其内涵主要体现在:(1)条约的支撑
11、性;(2)领域的特定性;(3)机构的必备性;(4)规则的向导性;(5)机制的强制性。(二)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的。2001年11月,中国正式提出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2002年11月,在文莱召开的第5次101领导人会议上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今后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FTA,会议正式签署了加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正式谈判从此开始,并迅速展开了区域建设的谈判,焦点主要集中在例外产品清单和关税减让幅度等一些技术问题上。2003年10月8日
12、,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中国总理温家宝参加了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签字仪式,双方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议定书等文件。从10月中旬开始,中国与印度和新加坡也分别就自由贸易区的双边协议展开谈判。 2、东北亚经济合作。2003年10月7日,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在印尼的巴厘岛举行会晤,并发表了三国间第一个联合宣言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虽然至今中日韩之间合作仍停留在官方磋商阶段,并没有形成制度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促使中国、韩国和日本三国的东北亚经济合作以及东盟与东北亚“103”合作迈出新的步伐。 3、中国经济圈。从2003年6月开始,种种迹象表明中国
13、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进程大大加快了。新的区域一体化进展有:6月29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CEPA。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协议和六个附件,双方承诺分别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和2006年1月1日之前对不同类别的港澳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时,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原产于澳门的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双方互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内地与港、澳逐步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措施。CEPA迈出了中国自由贸
14、易区的第一步。 4、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的经济合作。2003年9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举行了六国会晤,着重讨论了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合作问题。中国总理温家宝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国政府发言,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提出长远目标,倡议逐步建立上海合作组织FTA。自此,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浮出水面。10月13日,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公布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制订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昭示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规划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中国与欧盟的合作同样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一步。根据中方的提议,中国还将与包括巴西、阿根廷
15、、乌拉圭、巴拉圭等国在内的南方共同市场展开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此外,中国与澳大利亚、南非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也在积极酝酿当中。(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全球经济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国顺应趋势的发展而积极参与,对中国的经济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从而提高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2)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3)使得相关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消除贸易壁垒,有利于中国与他国的资源交流,扩大区域内的需求和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区域外市场的依赖1 余永定、李向阳.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M.社会科学文
16、献出版社,2002.338.。但是,在起着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消极影响的出现:(1)从经济方面,可能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从而降低经济福利;(2)从体制,包括法律方面,关于区域的某些协定合法性的问题;(3)从人力资源方面,区域协定的谈判可能占用中国用于多边谈判和自由化的资源,使多边制度无从继续前进。二、WTO体制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法律实践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则属经济基础领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为服务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而存在。
17、中国在成为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时,就十分清楚的明白要想在参与的区域经济中获得经济效益及推动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有法律的辅助、引导和规范。所以,中国在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时对法律的应用是十分重视的。在此就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CEPA为例来论述。(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的,可以说它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标志,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WTO法律依据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虽然背离了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是却大
18、大促进了WTO各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贸易区与WTO的法律体系是兼容的。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发展是符合WTO规则的,换言之,其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均符合WTO框架下GATT第24条、GATT第24条谅解书、第5条“经济一体化”、1979年的“授权条款”和GATT第四部分这些例外规则的规定,它们都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建立的法律依据。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的法律依据(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的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项条款,它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起止时间,先期实现自由贸易
19、区的“早期收获”方案,经济技术合作安排,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未来谈判安排等内容,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目标;全面经济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早期收获;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修改议定书奠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为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2)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由23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协定,对于后面的自
20、由贸易协定有很大的影响。它是以GATT1994为参照本,甚至基本上是把其中条款原封不动的搬过来,如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在非关税措施、贸易技术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都适用WTO的相关规则。而在采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上则以GATT1994和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谅解为依据。(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多方面的经济领域合作,争端是难免的,因而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制定出解决争端的规则,用法律方法解决区内国家的争端,是建立自由贸易区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采用了目前流行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
21、的多种方法有:磋商、调解、调停以及仲裁,其中以仲裁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之所以以仲裁作为主要方式,是因为它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相对于其他的贸易区而言,中国-东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模式,因此它的争端机制解决模式更体现出一种自愿、协调和自我约束的特点。(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由3部分33个条款组成。它的框架及内容与WTO的服务贸易协定基本上是一致,但在内容上具有一定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性,如没有WTO
22、中所强调的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开放服务贸易领域里采取了灵活的政策,如对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几个国家就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条款;关于它争端的解决,不同于WTO复杂、多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依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些协定的实施(1)关于原产地规则自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CAFTA的谈判进程后,在该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亦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判定本区域原产货物采用了各国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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