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6.试论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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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试论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 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导 言 1一、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2(一)人大代表 “代表意识”的内涵 2(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构成要素 3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及原因分析 4(一)人大代表职责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4(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的表现 61.部分代表履职热情不高 62.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73.闭会期间代表与选民沟通联系不够 84.部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意识不强 8(三)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原因分析 9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92. 人大代表履职效果未
2、得到有效重视影响代表参政议政热情 103. 履职成本过高会让一些代表对履职有所顾忌 104. 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 10三、增强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建议 11(一)加强制度建设 11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112.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退出机制 123. 建立人大代表专职制度 13(二)人代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 141. 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142. 履行好会议期间各项职责 15(三)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培养 161. 强化学习,提升自身整体素质 162. 认真开展各项活动 173. 自觉向选民述职 18结 论 19参考文献 20致 谢 21摘 要
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各级人大组织的人大代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中间环节。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大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一种政治荣誉,一种权力的象征,不去认真履行职责,代表意识非常淡薄,从而影响了人民参加管理国家职能的发挥。本文着力研究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这一概念,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介绍了选择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这一题目的原因,分析了国内
4、研究现状,奠定了选题的基础。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第二部分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及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培养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建议。结语对培养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意义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人大代表 代表意识 培养PC deputies in China on behalf of awareness trainingAbstractOur country is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count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de
5、mocratic politics requires to consummate our country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Deputies at various levels of congress are the middle link to relate the people to be the master of country and manage the national and social affairs. The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of deputy to the peoples co
6、ngress is not only related to peoples congresss decision-making level and working efficiency, but also has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peoples master status of the country. In the real life, some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 treat the representative duty as a kind of political honor and authority symbol
7、. They dont earnestl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extremely thin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thus affect the display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managing country.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nd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 as well as
8、offers several proposal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article is composed of the introduction, the main text and the conclusion. The introduction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choosing this topic and introduces the present domestic research situation. Which makes the basically preparation for the thesis stu
9、dy. The main text has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demonstr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components of the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lacking the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The last part puts forward the proposals of develop
10、ing deputys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Finally the conclusion simply demonstr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developing deputys representative consciousness. Keyword : PC deputies; On behalf of awareness; Training;导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11、督,体现人民的意志、力量和权威。诚然,人大代表肩负重托,任重道远,是人民具体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义务人。自从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在政治生活中以其独特的身份扮演着重要角色。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是人民的代言人,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和基础。人大代表的构成及其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功能,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经过 5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效发挥了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仍有许
12、多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从而影响了各级人大政治职能的有效发挥。人民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代表,并通过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由此人大代表如何增强代表意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如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等等,成为了当代中国政治生活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人大代表某些单项内容,如代表履行职责、代表性、代表素质、政治责任等方面进行的探讨;二是有关人大代表的相关调查报告,如选举制度、专职化道路探索等”1 张惠敏. 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性研究 DB
13、 . 中国知网,2008.3.10.链接.1 。他们在这些领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目前研究的程度和成果还不能完全满足推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本文以人大代表 “代表意识”为探索方向,即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意识缺失和怎样在人大开闭会培养代表意识进行分析,以期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及构成要素(一)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意识,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态度,它是人大代表社会责任感、政治参与意识、国家意识、宪法观念、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综合反映。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即代表人
14、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当家作主意识;替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的为民意识;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全心全意履行代表职务的奉献意识。具体来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应具有以下内涵:1代表意识是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他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出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就应该通过理性思维,慎重考虑之后形成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意见,真正做好人民的代言人。另外,人大代表的这种“代表意识”具有不可替代性、取代性。也就是说,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后,要求他们正确代表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代表们不是用自己的行为去取代选民的行为要求,代表们享有的是代理权,而非替代权、
15、取代权。对此,马克思说:“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 1 马克思.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M.人民出版社, 1956.55。列宁也说,议会“直接来自群众,是直接代表人民群众及其意志的机关”2 列宁. 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 列宁全集 (第 10 卷)M.人民出版社, 1987.215。 2代表意识的发挥是在代表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并非具有随意性。人大代表的代表行为要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职责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的程序等,都有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他们
16、应该代表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务。虽然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人大代表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识。必须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进而依法行使各种职权。3.代表意识体现了代表应具有始终为人民服务的奉献意识。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应该是一种责任。作为人大代表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真正具有“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奉献精神。(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构成要素从以上分析看出代表意识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上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中代表者,能否真正履行好自己
17、的职权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有效行使职权,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人民通过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形式。因此,人大代表的主体意识贯穿着整个“代表意识”的始终。 2.行动上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性。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重视民生,将搜集到的合理合法的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正当要求,及时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做到下情上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而达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3在履行职务上体现人大代表的实效性。第一,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法律实施。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提出议
18、案,审议报告,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以及表决法律、法规等等都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代表协助宪法法律实施,一方面要求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并带头遵守和执行;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政府执行法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向政府反馈情况,指出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视察活动和调查研究,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第二,建言献策。人大代表队伍中集中了一大批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有识之士,是一个巨大的“智力宝库”。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具有很高的决策参考价值。只有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转,
19、才能集中民智,减少失误。 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缺失及原因分析 (一)人大代表职责的法律规定及要求我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从根本上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其在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各级社会事务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不仅是一个荣誉,更重要的是一个职务,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
20、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行使职责和履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有:(1)提出议案。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议案是法律规定有提案权的人向代表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所有提交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范围的议题都是议案。(2) 审议权。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有权讨论、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题。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利。(3)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是在代表
21、大会开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就审议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解释或解答。质询则是代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4)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这一权利涉及内容广泛,提出程序简单、方便,一个代表即可行使。(5)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有参加选举和批准任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以及其他组成人员的权利。(6)行使罢免权。各级人大代表都有权对由他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一种最严厉手段。(7)行使调查权。在开会审议议案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时,代表可以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调
22、查权也是代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8)表决权。表决权是对议案的最终决断权,是代表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所有需要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人大代表都有投票表决的权利。人大代表要想在开会期间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必须在闭会期间积极开展工作,为开会期间提出议案和审议议案做好充分准备。具体说,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有:(1)视察。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开好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人大代表可以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开展视察工作,及时了解本地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和行政、司法工作情况。(2)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小组进行活动是代表加强法律学习,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一种代
23、表活动方式。(3)列席有关会议。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这是代表同选举单位保持联系、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方式。(4)提议召集临时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根据特殊需要,有权要求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以解决国家和本地区内特别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为了使代表执行好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法律规定了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遵守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切公民的行为准则。代表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并积极促进宪法、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实施。代表守法,才能依法有效地行使好人民赋予他的职权。二是联系群众。代表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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