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8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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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8 页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概述2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3(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存在缺位和流失的问题3(二)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执行不到位4三、影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正常行使的原因分析 5(一)民族自治地方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5(二)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不强 6(三)自治地方党的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职权关系不太明确 7(四)上级国家机关的干预过多 8(五)民族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不完善 9四、落实我国民族自
2、治地方自治权的对策思考10(一)还权于自治机关 10(二)培育优秀政治文化,提高对自治权的认识 11(三)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11(四)明确自治地方党的领导与自治机关的关系 13(五)加强民族法实施的监督14结 论 16参考文献 17致 谢 18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自治的标志,自治机关必须围绕它开展活动。没有自治权或自治权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体制的变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自治权在行使中存在缺位和流失等问题。分析原因有认识方面
3、、制度方面和党的领导与自治机关的关系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笔者提出了若干保证自治权有效行使的对策:还权于自治机关,提高对自治权的认识,明确党的领导与自治机关的关系等等措施。紧抓自治权的充分行使问题,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世纪的完善和发展。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 自治权 自治机关The autonomousrights of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s problems in the exercise and countermeasures in our countryABSTRACTThe autonomousrights of the et
4、hnic autonomous areas is the core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is also the sign of the regional a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 law, Any activity of the autonomous organs must be according to it. If no autonomousrights there will no regional a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 But along with the dee
5、pening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economic and social changes, the autonomousrights of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have some problem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Autonomous rights are short of and run off in the exercising. Analyzed the reasons there are three aspects: realized, political an
6、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qual committee of CPC and the autonomous organs. Direct these reasons, the author give some advice and countermeasures to mad the autonomous rights be truly exercised. Return the autonomous rights to autonomous organs, strengthen the realize about the autonomous right
7、s and clear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qual committee of CPC and the autonomous organs and so on. The autonomous rights should be fully exercised, accelerate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perfects and progresses in the new century. Key words :the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the regional a
8、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tutonomy; autonomousrights; autonomous organs.引 言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或民族自治共同体的核心。1周平著.民族政治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2.1 也是民族政治学、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所以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它的实现情况关系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影响到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影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管理效率。不落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方面,就无法使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主地管理地方公共事务,容易出现决策的失误,
9、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行政作风,容易抑制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长此下去会使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对上级产生依赖思想,进而将严重阻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因此,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非常强的现实意义。以往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研究者主要集中在民族法学和教学部门,研究的政策性较强,规范性的学理分析不足。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有助于民族理论的完善,推动民族法学和民族政治学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自治权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就会影响我国民族政治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
10、方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自治权的研究非常有必要,解决自治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有续的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笔者发现相关学者的论著或文章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并不系统,只涉及到部分内容,宏观的描述过多,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对自治权的实证研究较少,因而对民族区域自治中自治权进行系统的研究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完善和发展。笔者通过对自治权在行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正常行使自治权的若干对策和措施。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概述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主要是指自治机关的自治
11、权,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权不仅包括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决定的。自治权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主权。这种民族自主权不同于民族主权。我国的国家形式和社会性质决定了这种自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国家内,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充分行使民族自主权。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它主要体现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自主管
12、理权,但不仅仅是自治民族的权利,它同时体现着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这是由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二重性决定的,即它们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和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总的来讲,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设专章明文规定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三章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从中可以看出,自治权包括政治方面、经济方面和文化方面,也体现在人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
13、态环境等方面。因此,自治权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概括起来有这几项权利:(1)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可以变通执行;(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5)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6)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7)自主发展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事业。没有自治权,也就没有真正的自治,没有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然而在我国的民族政治运行过程中,由于自治机关对自治权的认识不足和传统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在行使中还存在着不少问
14、题。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就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自行管理地方各项事务的权利,是地方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体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一定区域内事务的地方性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1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86.1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存在缺位和流失的问题从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权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民族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自治
15、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照顾当地民族特点,促进整个民族法规体系的完善。然而在实践中,我国5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迟迟没有出台,这主要是自治机关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自治权的认识不深,这种现状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要求并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了很大影响。从民族自治机关的变通执行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其中也规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变通执行是在该上级国家机关的许可范围
16、内进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变通,要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执行。在实际的民族政治生活过程中,民族自治机关的变通执行权没有用足、用活,虽然我国有11部法律和3部行政法规授予了自治地方“变通权”,但变通执行权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却只有68件。2数字解读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N.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5.1.42民族立法主要就是要体现自治地方民族特色,民族立法权可以说就是变通执行权的一个方面,并且民族立法权主要由自治地方人大来行使。而从现实来看,许多民族自
17、治地方民族立法没有体现民族地方自治的特色。这主要表现为在制定出来的自治条例中,其章节结构、形式和语言形态上基本沿袭了民族自治法的体例,而且这些自治条例,基本上大同小异。自治条例是制定了许多,但对真正需要照顾的民族特点却没有照顾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不适应本地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也只是照搬,谈不上体现地方自治的特色;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不敢变通或不愿意变通,主要的担心是怕应付不了上级国家机关的对口检查,认为制定有关的变通规定太麻烦程序太烦琐,既花费时间,制定了变通的规定,报批也不一定获得通过,因而变通执行权就得不到真正的实现。1司马俊莲. 现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实现之困境
18、及对策探讨J. 湖北:中南民族大学报,2006.11.(6)1(二)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执行不到位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执行不到位。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在实施和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宣传和普及不力,缺乏良好的法制意识,自治机关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实施中不能落到实处,致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精神没有体现出来。民族自治地方有些干部对民族自治的认识很淡薄,自治观念不强,他们在执行任务和处理问题
19、时候,很多时候参杂了个人的利益因素在里面,置法治于不顾,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时候出现的是以民族干部个人的意志自我决策和执行的现象。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自治权,他们把自治权抛在另一边,仅凭自己的主观处理事情,更有甚者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眼里,使自治权成为了虚置的权利,得不到具体实施。在政治方面的权利执行很好,在经济权利上就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有些法律本身在有关问题上规定不同,弹性比较大,执行难掌握。一方面,在民族法制建设中,重立法轻实施。许多人的观念淡薄,特别是民族法制观念,错误地把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看成民族工作部门和地区的事,缺乏实施法律法规的机构。另
20、外,自治地方人大与自治地方政府之间的党政关系所产生的消极后果也是一个因素。地方政府的权力高度集中于同级党委中,党通过网络化的组织体系渗透到自治地方政府,通过组织网络贯彻党的决定、政策、方针和路线。事实上党就成了自治地方政府的一个权力中心,而政府在这样的结构中成为党的一个执行机构。人大的权力往往被政府所架空的现象屡屡发生,致使自治地方党的领导与自治机关关系不明确,使自治权在行使中出现了问题。三、 影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正常行使的原因分析影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的因素很多,有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因素,也有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因素。笔者认为导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在行使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
21、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民族自治地方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民族自治地方政治文化呈现出传统与现代并存、先进与后进并存的复杂局面。从总体上看民族自治地方政治文化具有典型的非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特点,这种文化对民族自治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由于非参与型政治文化在民族自治地方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因它的存在时间较长,对人们政治情感、政治态度、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选择等产生的影响非常深刻,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制约也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譬如,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都存在关注政治输出远甚于政治输入,这不利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1方盛举.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发展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2、6667.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一些少数民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治冷漠、政治能力低下等现象,这不利于自治权的全面落实和正常行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自治权的缺位和流失问题。中国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中央集权的政治文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影响极其严重。在中央集权体制的影响下,自治地方很多时候开展工作要依赖中央或上级机关的放权。“官贵民贱”、“重官轻民”、重权力、轻权利等思想根深蒂固。所以在自治地方行政的过程中,造成自治地方政府机关对权力的贪求和迷恋,对上级国家机关和掌权者绝对依附和讨好,对群众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很好的采取措施加以保障。在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思想和文化中,有一部分是不利于民族自
23、治地方发展的:如安于现状、易于满足的保守思想在民族自治地方影响很普遍,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和普通的工作人员不思进取,不求上进,长时间这样以后就形成“等、靠、要”的思想,对国家和上级机关就产生了依赖性。而且这种依赖性严重地限制了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和正常运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依赖思想较严重,总是期盼 “特殊照顾政策”,形成了对中央过度依赖的政治心理。这是过去某些不当政策造成的结果,自治地方的人似乎宁愿要临时的“特殊照顾政策”,也不提出要充分行使自治权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要的不应该是“特殊照顾政策”,而是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当然,这不是说“特殊照顾政策”没有作用,而是说各种政策也应该与时俱进,一些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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