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3.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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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 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前 言 1一、服制概述 2(一)五服释名 2(二)服制入律 3二、唐代的服制 4(一)唐代服制之流变 41唐太宗对服制之改革 52.武则天对服制之改革 53.唐玄宗对服制之改革 5(二)“准五服制罪”在唐律中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5三、 服制的作用 7(一)确定亲等 7(二)确定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8(三)维护家族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9(四)区分是否犯罪和处刑轻重的依据 10(五)诉讼对象的限制 11结 语 11参考文献 14致 谢 15 摘 要服制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
2、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服制原则在晋代首次入律,并且在历代得以延续发展,唐律是丧服法律化的最好范本,明、清将其置于法典的篇首。本文以唐律为重点,以一斑窥全豹,介绍和分析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典中的体现和社会作用以及对古今的意义。关键词:服制 法律 唐律 作用 ABSTRACTMourning garment system is Chinas feudal society Mourning Apparel provisions relative to the scope of instructi
3、ons that is pro-family, and so far affinities between the system. It is the feudal law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eudal ruling class is used to adjus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law and as a criminal conviction for a criminal standard. The principle of mourning apparel the first time in the
4、 Jin Dynasty to the law and the continuation of development in history, Mourning Apparel Tang law is the law of the best template, Ming and Qing Code will be placed in the first chapter. In this paper, Tang law as the focus, to see all fact, th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mourning apparel in ancient C
5、hina Code of expression and social rol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ancient and modern. Key words: Mourning apparel; Legal; Tang law; Role前 言决定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文化内涵的因素很多,诚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分析的那样,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间具有密切关系。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法律文化不尽相同,中华民族和其他国家地区相比更是注重情理,尤其表现在古代,法律与人伦亲情水乳交融。在法律方面,很多时候人们之间的亲属关
6、系决定了是否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中国人的亲属关系错综复杂,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亲属的范围其实是有限的。为了区分亲属关系的有无及亲疏远近,中国古代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五服制度”。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丧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一个缩影,并由于涉及宗法血缘等级与政治等级两大范畴而极具有代表性。”1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服制原则首先在晋律中确定,并被历代发展和沿用直至清末,在中国古代的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唐代,服制原则在国家律典中得到充分而完备的体现,使唐律成为丧服法律化的最好范本,并且被日本引进和借鉴。服制原
7、则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于区分亲等,维护古代的尊卑长幼的宗族制和封建等级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唐代的服制为出发点,研究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及其和法律的关系,并探讨对当今法制的借鉴意义。一、服制概述(一)五服释名从历史学的角度分析,“五服在中国古代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丧服)的五个等级,以亲疏为差等,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服式;三是王畿之外每五百里为一服,有近及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服。”1 李梅:论五服的伦理基础和社会功能,理论学刊。1而在法律方面,主要是指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
8、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及尊卑关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里的“罪”的涵义甚广,“不仅包括刑事犯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甚至诉讼上违反程序,均称之为罪”2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这就决定了“准五服制罪”的范畴,涵盖了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典中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各个方面。五服具体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1、斩衰,五服中最重要的孝服,谈到斩衰服,即“丧服斩衰裳”3 仪礼丧服。3,可见斩衰的亲等实际是由服丧所穿的斩衰服代指演化而成。斩,一是指裁割,斩截布断之。不说从裁割而说
9、斩,取痛甚之意。二是不缉,即丧服不缝边。斩衰之衰,音崔,指“衰裳”而言。斩衰丧服因当心有布曰衰而得名,衰布长六寸,宽四寸,以见服此者,皆有衰摧之心焉。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父为长子等,皆服斩衰服。斩衰三年之制,也是董仲舒三纲五常的基础。2、齐衰,“齐者何?缉也。”4 仪礼丧服。4强调了齐衰和斩衰的区别之一在于剪裁上是否缝边。还有,对于齐衰的麻布材料,也和斩衰不同,要细密一些。齐,音资;衰,音崔;作为第二等亲等的象征,齐衰可以分为四等,在唐代改革后,划分为五等,分别是齐衰三年、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共五级,明以后无齐衰三年服。夫为妻,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古礼为庶母緦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
10、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齐衰三月。3、大功,“斩衰、齐衰不言功与布者,以不加人工,未成布也。”5 仪礼丧服。5大功,则稍加以人工,对丧服的布料加以锻治,使之较为柔软,因而得名大功服。古礼大功服分三级,九月殇服、七月殇服、大功九月服,秦汉之后贵族世袭制解体,殇服渐渐取消,只是按降服处理。大功九月为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妇等。4、小功,是指丧服所加人工较大功更为细密,锻治更加柔软舒适。小功分为两级,五月殇服与小功五月服。凡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和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
11、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皆服之。5、缌麻,郑玄解释为,“谓其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1 仪礼丧服。1缌通丝,指丧服所用布料的麻丝极为细,如同丝一般。缌麻分为两等,缌麻三月以殇服三月。缌麻已经是五服的最后一等,也是亲属范围的边界,缌麻之外,即无亲属关系。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孙、曾孙、玄孙,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服亲,叫内亲。母亲一系叫外亲,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同时,期亲指父亲亲属,大功亲指祖父亲属,小功亲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亲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五服制的具
12、体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如果服制越远,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的处罚越重。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父子相互之间的犯罪,如父亲打骂儿子,儿子没有控告的权利,即父亲免罪,如果儿子打骂父亲,则要处死,所以五服制罪的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二)服制入律 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几乎就是一个扩大的家,对于天下的治理,也等同于家族和睦秩序的维护,“亲亲”于是成为首要的伦理与政治原则。它要求同一宗族的人须相亲相爱,和睦相处,血缘关系越密切的人之间越应亲近。“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每个家庭能维持家族内的秩序,国家自然能得到治理,从
13、而整个社会秩序就能得以维持。在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的背景下,区分亲疏远近、确定尊卑长幼差序的服制作为体现家族间伦理道德一项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就必然会被吸收到国家的律典之中。服制入律经历了一个过程。在西周时期,宗法制度是基本的社会制度。周礼在实际中对全社会起着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2 后汉书陈宠传。2或许把法称为“礼法”更合适。礼法结合为服制入律奠定了理论基础。晋书刑法志称:晋律“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如瞿同祖先生认为:晋律“最重要的一点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1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
14、出版社。1自此,服制入律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贯穿于以后历朝法典中。唐律和宋刑统都继承了“准五服治罪”的精神。十恶、八议以及请、减、赎等法律特权都与服制有关。至元朝,服制就被明确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元成宗时制订的大德典章和后来刊行的元典章都附有丧服图。元英宗时颁布的大元通制开始把五服制度作为贯彻儒家纲常礼教的措施,使其服务于封建帝王治理国家的宗旨。明朝时,“八礼图”和“二刑图”就被明确规定在大明律卷首,按五服分类一一列出有服亲属范围,反映了服制与刑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大清律例仍然沿用了大明律旧制,将丧服图置于卷首,是量刑的重要尺度。服制入律是中国古代礼法合流和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表现
15、,目的是为了维护尊长对卑幼的权威,其基本内涵集中体现于“准五服以治罪”,亲属相犯时,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主要依据亲等关系来确定。其基本精神可归结为:一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依次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二是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三是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服制入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二、唐代的服制(一)唐代服制之流变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空前盛世,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服制方面,唐律在继承了前代的基础上作出了改变和发展,唐高祖武德年间,诏纳言刘文静等“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既而命裴寂、萧等参照隋开皇律制定唐武德律。而开皇律
16、的制定,是“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2 旧唐书刑法志。2即参照北齐、北周的法律。可以说,唐律的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而来,陈寅恪指出:“至(北魏)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3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律”,中华书局。3北朝法律中“准五服制罪”的原则,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也因而为隋唐法律所继承与发展。 具体表现在唐代三位最有作为的皇帝身上。1、唐太宗对服制之改革。贞观十四年,唐太宗提出对传统服制中“亲重而服轻”的情况的质疑,第一次由最高统治者公开向服制问题提出挑战。唐太宗提出:一是叔嫂无服是
17、不合理的,应该提高服制亲等,由无服提升为小功五月。二是为姨小功、为舅缌麻是不合理的,为舅应与为姨服制相同,为舅提升服制亲等为小功五月。三是其余服制亲等中凡是不合理的地方,都要一并奏闻厘正。例如,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提升为五月。为嫡子妇大功九月提升为齐衰不杖期,为众子妇、侄妇服小功五月提升为大功九月。2、武则天对服制之改革。武则天是中国封建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帝,其势必会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传统的“父尊”向“母尊”转变,这方面也体现在服制上。武则天认为“父在为母”应与“父卒为母”同为“齐衰三年”,理由有两条:一是母对子女“慈爱特深”、“恩斯极矣”,子女“理宜崇报”,否则禽兽不如;二是虽然父母之尊有
18、别,但斩衰、齐衰的等级区分已经“足为差减”,没有必要再分父在、父卒,否则“恐伤人子之志”。武则天的这次服制改革是古代服制制度的一次石破天惊的大变革,对唐代及后世影响之大,被称为“此五服所最重,古今变更之尤大者。”1 五服异同汇考卷一。1。3、唐玄宗对服制之改革。开元十五年,唐玄宗在开元礼中确定了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制。开元礼除肯定了太宗、武则天时的服制改革成果外,另有几处增补:2 开元礼服叙见通典卷一三四。2一是增为女子在室之服。礼经中为女子之服只有殇服与已嫁之服,而无“在室”之服。开元礼为之增补,与兄弟同。二是定为嫁母之服。三是定同父异母兄弟姊妹互服小功。礼经中大概因忌讳改嫁及异姓关系而未制服
19、,开元礼予以增补为小功服制,为后世沿袭。唐代对服制的改革并非偶然,而是说明服制制度在唐代这样发达的等级社会中对于社会生活以及政治稳定的重要作用。(二)“准五服制罪”在唐律中的具体规定和适用准五服制罪原则是古代家族主义法的组成部分,是家族主义法中一个比较晚起的原则。唐律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并且加以完善,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后世礼法作出了表率。与前代相比,唐律对服制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斩衰”之称。首先,服制等级中“斩衰”包括臣为君,并非单纯的亲属关系。其次,服制上的“斩衰”包括父为长子,服制无法反映尊卑
20、长幼的差别,而法律上则极为重视这一差别。再次,法律上犯母与犯父同论,父母并列,非“斩衰”所能包容。因此历代法律中均未出现过“斩衰”之称,而是直接称父、夫。第二,改“齐衰”为“期亲”。本来“齐衰”服制包括民为君,并非亲属关系,而且在法律上父母并列,不以斩衰、齐衰区分其尊卑。因此法律上以“期亲”代替“齐衰”。“期亲”之本义,指齐衰杖期、不杖期亲属,杖期除母之外,仅指妻子而言。但法律上往往将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与“期亲”同论,“诸称期亲及称父母者,曾、高同。”1 唐律疏议。1第三,大功亲。唐律仅身之从父兄弟。以上各同辈兄弟之直系尊属(非己之直系尊属)与己身之各服等,从各同辈兄弟与己身服等。此与仪礼丧服
21、同,不过后者不限此范围。第四,小功亲。唐律载小功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兄弟,身之再从兄弟。与仪礼丧服相同,不过后者范围更为广大。第五,缌麻亲。唐律载缌麻亲有四:曾祖之兄弟,祖之从兄弟,父之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第六,袒免亲。袒免亲是指本宗五世亲属,已经超过五服之外。在仪礼丧服中,仅经文一处提到“袒免”:“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而唐律疏议则详细列举了袒免亲的范围:高祖之兄弟,曾祖之从兄弟,祖之再从兄弟,父之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三从侄,在从侄孙。“准五服制罪”在唐律中的适用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亲属相犯方面。一般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案件,均论尊长卑幼而量刑有别。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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