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6.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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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学士学位)题 目: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专业、班级: 层次、形式: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教 学 点: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摘要: 商业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信息,随着国内的上市银行逐渐增加,社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而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与国际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这些都将是我国银行走向世界的障碍。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从银行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开始阐述,在分析目前我国几家主要的上市商
2、业银行年报的基础上,透视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现在的信息披露状况。然后在探讨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的影响及作用后,提出了改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一些设想建议。关键词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检查目录前言11关于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11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11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财务会计的目标113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3131在外部监管约束方面3132在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方面3133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4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有相关规范的综述521我国法律以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法规、规章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5211非相关监管部门制订的信息披露规范法律等相关文件5212监管部门的职
3、责及其制订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相关规范722行业协会相关规范、独立审计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93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1131对银行经营风险的信息披露11311信用风险11312市场风险15313操作风险16314利率风险1732对银行资本结构的信息披露1833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1934对表外项目及其他信息的披露20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信息披露规范的影响2141三大支柱的简述2142新协议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225对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设想255.1 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信息披露255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653明确各监管机构权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2
4、754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286结语30参考文献31致谢32前 言继中国银行率先于港沪两地成功上市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也于2006年10月27日完成了全球有史以来最大的IPO,随着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逐一整体上市,在深沪两地上市的国内银行已经猛增至9家。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的特殊性以及高负债的特点,投资者及各信息使用者对商业银行披露更广泛的信息有了更强烈的愿望,这也为银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理论分析和现实评价,进而思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改进对策,对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增强金融企业资产质量,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进我国的金融安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关于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1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信息是指有目的地标记在通讯系统上面的信号,表示传达的过程和内容。最初,“传达”仅仅意味着告知,而被告知的只能是以语言为外壳的人的思想。随着人们对信息认识程度的加深、信息概念具有了哲学上的意义,信息便成为对物质的运动及物质间运动的一种描述,从哲学本质上说,信息必须以物质为载体,以能量为动力。没有不发生信息的事物,也没有不是来自事物的信息1。信息在银行工作中的应用形成了银行信息。银行信息是指与银行业务活动、资金市场以及与此有关的情况、数据和资料,它是反映银行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从外延上看,银
6、行信息包括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社会信息、经济信息、政治信息、自然信息、科技信息等。3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对自身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量化和汇总,将其资产、经营、收益、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等各方面的信息按照法律的要求以一定的形式向银行监管当局、股东等相关信息使用者进行公示。这个过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披露涵括了所有的内幕信息在外部的任何层次的公开。广义的信息披露是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过程:第一层次是各商业银行的各级机构之间的信息披露,确保上级机构对下级经营状况有及时、充分、客观的了解,这属于商业银行内部披露的范畴;第二层次是各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金融机构代表存
7、款人和国家的利益掌握相关信息;第三层次是信息在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披露;第四层次是金融监管机构代表金融系统向外披露信息,包括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披露;第五个层次是各商业银行面向市场的直接披露,通过信息披露达到市场选择的目的。本文是从各上市商业银行的对外信息披露的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因此采用的是狭义的银行信息披露,即对市场的公开披露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披露。41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财务会计的目标财务报告作为商业银行信息的主要载体,财务会计目标直接决定了披露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特点。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经济决策的关于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化(主要是现金流量)的信息;为此目
8、的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要,但是它是以过去的交易与事项为基础的,且必须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因而不可能反映未来的事件、可能的损失和基本确定的可能利益,因此,它不能提供给使用者用于决策的未来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的目标应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特别是最主要的使用者评估主体管理当局履行资源受托责任的情况并据以进行重大的经营方针和人事任免与奖惩决策。目前,对财务会计目标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经营责任观。此观点是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根据此观点,管理者是受股东和债权人的委托,对部分财务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股东和债权人服务的,用
9、于评估受托人履行经管职责的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决策有用观。此观点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SFACS)中的创新。其主要内涵有几点:第一,财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报表的目标的趋同性。第二,财务报告应该提供有利于现存的、可能的(潜在)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信贷决策的有用信息。第三,财务报告应有助于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评估来自于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的实得收入金额、时间分布和相关的不确定性信息。第四,财务报告应该能够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以及使资源和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交易、事项
10、和情况的信息。第五,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所得出的企业利润方面的信息,作为一个说明企业获得现金净流量的现时和持久能力的指标,比单纯依靠现金收付说明的财务情况更加有用。第六,现在的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职工、管理人员、董事、客户、证券分析师、税务部门、主管部门、立法机构、工会、新闻媒体等,根据他们对企业的经济利害关系和需要了解企业的情况而做出各自的经济决策,都是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用户)。在决策有用观下,现金流量表成为了财务报告的重心,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关心企业的获得现金有利净流量的能力。2经营责任观适用的经济条件是发育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而决策有用观适用的经济条件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11、决策有用观是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最终目标。因此,本文采用的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观点为决策有用观,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观点和分析基础。13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131在外部监管约束方面非金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般只要执行证监会相关规定即可。但上市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及业务的创新性等方面的影响,一直以来,不但证监会不断为其“量身订造”相关规定 ,而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也一直为完善其信息披露出台相关办法与规定。另外,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考虑,证监会于2000年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我国上市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除了接受国内会计师审计以外,还
12、要聘请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准则对其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出现了需要接受境内外双重审计的奇特现象。对于具体相关规定在此不赘述,后面第二章将作详细展开探讨。132在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方面对于一般公司,盈利能力的披露是关键,但对于银行,安全性就成为了信息披露的侧重点。商业银行虽然在性质上被认为是赢利性的企业组织,但是,由于其特殊的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决定了其在很多方面与其他企业存在差异。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盈利能力可能是备受关于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安全性比赢利性更为重要。比如,我国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现行商
13、业银行法将第4条第1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了商业银行安全性经营原则。因为,从商业银行的发展史来看,许多商业银行的倒闭进而引发金融风险,并不是赢利能力差,而是缺乏支付能力。因此,从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进而维护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银行信息的披露首先是对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其次才是盈利性的要求。从各国法律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来看,基本上都是银行资本的充足状况、质量状况、赢利能力和风险管理状况等几个方面来构建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框架。133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相对于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而言,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具体内容主要在资产质量状况(资
14、本充足率)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提示、内控制度、敏感性会计信息等方面,体现了银行的行业特殊性。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贷款质量的信息披露。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也是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过去,我国对不良贷款一直是按照“一逾两呆”来审核的,但这种审核方法导致一些不良贷款的暴露时间过久。现在,证监会已经要求按照国际通用的“五级分类法”来进行贷款质量的信息披露了。第二,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也在不断地增大。总体来看,表外业务风险较低,能增加银行的收益,但个别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操作不当可能会给银行带来灾难。第三,银行特别风险
15、提示的信息披露。银行的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第四,银行补充审计的信息披露。证监会对上市商业银行等上市金融企业提出了等同于B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要求。规定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同时,还要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照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有相关规范的综述21我国法律以及有关部门制订的
16、法规、规章与上市银行信息披露211非相关监管部门制订的信息披露规范法律等相关文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在最新的刑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其中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17、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3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
18、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该法第四章与第五章就银行信息披露相关问题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国务
19、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部分谈到了比较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其中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方法、时间,对重大事件的处理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与对象(主要指出对相关人员对相关应公告的信息保密)。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五章和第六章就银行信息披露方面有下面一些内容:第
20、一,要求构建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确立向监管机构披露的制度;第三,构建监管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与审计机制;第四,构建了一定的保障机制,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八章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要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在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当中,商提到了很多信息披露相关的内容,从公开披露到对监管部门的披露都有涉及。而银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里面就银行对监管部门的各方面信息披露有了专门规定,对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权限、程序、方法以及法律后果都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21、而会及公都只是对信息披露的财务报告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3) 国务院于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于2月22 日由朱鎔基总理签署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该规定相关处罚力度是当时最严厉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会计法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有了更具体的要求,并且对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及处理有了具体的规定,其范围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但对上市银行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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