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ppt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ppt(6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内容,基本概念电离辐射存在的行业与危害工作依据职业健康体检的主要内容职业健康结果的评价,第一部分,基 本 概 念,基本概念,1、放射工作单位 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诊断、治疗和健康
2、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概念(续),2、放射工作人员 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3、电离辐射是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其种类很多,高速带电粒子有粒子、粒子、质子,不带电粒子有中子以及X射线、射线。4、授权的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5、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基本概念(续),6、职业性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7、医疗照射 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
3、照射。8、过量照射 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内照射是指放射性物质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伤口及其他途径进入人体后,放射性核素发出的核射线由体内对机体进行照射,外照射是指辐射源在人体外对人体形成的照射,基本概念(续),9、异常照射 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10、应急照射 在事故情况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射,为自愿接受的。可控制一定的剂量。,基本概念(续),11、事故照射 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
4、为非自愿接受的。所受到剂量是无法预计和控制的。12、辐射事故 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13、剂量当量限值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剂量当量值;其目的在于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或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第二部分,电离辐射存在的行业和危害,一、电离辐射存在的行业,核工业系统的和原料勘探、开采、冶炼与精加工,核燃料及反应堆的生产、使用及研究;农业的照射培育新品种,蔬菜水果保险,粮食贮存;医药的X射线透视、照相诊断、放射性核素对人体脏器测定,对肿瘤的照射治疗等;工业部门的各种加速器、射线发生器及电子显微镜、电子速焊机、彩电显像管、高压
5、电子管等。,二、电离辐射的危害,在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中,如防护措施不当,违反操作规程,人体受照射的剂量超过一定限度,则能发生有害作用。在电辐射作用下,机体的反应程度取决于电离辐射的种类、剂量、照射条件及机体的敏感性。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它是机体的全身性反应,几乎所有器官、系统均发生病理改变,但其中以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改变最为明显。,二、电离辐射的危害(续),电离辐射对机体的损伤可分为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性损伤。短时间内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平时见于核事故和放射治疗病人。而较长时间内分散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
6、、生育力受损等。另外,辐射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三、电离辐射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外照射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放射病(2)内照射放射病(3)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4)放射性骨损伤(5)放射性甲状腺疾病(6)放射性性腺疾病(7)放射复合伤(8)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第三部分,工 作 依 据,主要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以及临床相关标准等,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颁布及实施日期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2006年1月24号颁布(卫生部第46号令),2006
7、年3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七章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续),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颁布和实施时间
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七章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目的、范围、管理部门)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条件和培训的具体要求)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监测周期、档案管理、工人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要求、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要求,服务机构的管理等),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检查部门、检查内容、检查
9、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要求)第六章 法律责任(对放射工作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内容)第七章 附则(明确检查项目、检查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本办法的实施时间),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
10、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以上条款是针对放射工作单位制定的,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
11、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2、。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
13、法(续),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续)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
14、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续),第六章法律责任(续)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放射 工作人员 职业 健康 监护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67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