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及对策探析刑庭李淇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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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及对策探析刑庭李淇淋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行为,本质是对权力的亵渎和滥用,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异化和失控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其内涵一般认为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我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关系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是否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职务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从严惩处职务犯罪一直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职务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鉴于职务犯罪轻刑
2、化不利于法律权威的彰显和国家、人民利益的保护,本文就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相关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现状有所裨益。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表现及原因(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表现1.缓刑的适用率明显高于普通刑事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率逐步走高,已明显高于普通刑事犯罪。2 .自首的认定和适用比率极高。近年来,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中对自首的认定过于宽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职务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自首的适用率却如此之高,凸显了对于自首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3 .对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掌握的过宽。犯罪数额的大小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应当判处刑罚的
3、高低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将行为人用于公务活动的款项从涉案金额中扣除,从而人为的提高了职务犯罪认定的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对数额标准从宽掌握导致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上升。4 .财产刑的适用比例低。一方面由于立法规定较少,刑罚配置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涉案款一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已退还,因此,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的比率非常低。5 .对职务犯罪立案查处起点掌握得太高。如渎职侵权犯罪一般要造成十万或几十万元的损失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时才构成犯罪,但刑法规定的量刑一般在3年以下,最高刑期多数为7年。(二)职务犯罪轻刑化产生的原因职务犯罪轻刑化产生的原因是多
4、方面的,笔者从有助于实践操作的层面对促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决定性原因进行如下分析:1.从立法上来看,刑法对职务犯罪金额和量刑幅度设置的不均衡是导致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直接原因。刑罚结构在总体上本应保持均衡,对于不同犯罪形态统一按照社会危害性作出公正的设计,保证整个刑罚体系罪刑相当。一方面,由于立法不完善,量刑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对职务犯罪的审理量刑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过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职务犯罪处罚的规定是:个人贪污受贿在以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1至10年。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中难
5、免会出现操作上的不规范,从而形成了对职务犯罪实际适用刑罚轻刑化。另一方面,由于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刑法对大部分职务犯罪规定了数额标准,是较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故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通常比较注重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有否退赃方面的考察,而对于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难以量化的因素较少关注,加之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注重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因此导致该类案件过多地适用了缓刑。2.减轻处罚规定幅度不明确。我国97刑
6、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立法和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如何理解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什么程度,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等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减轻处罚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已是共识。但这里的“法定刑”的含义该怎样正确理解,即以什么为基准来确定减轻处罚的起点。如果刑法对某个犯罪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时,大家对法定最低刑理解是一致的。但刑法条文中同时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量刑幅度时,法定最低刑又该如何确定。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情形没有任何限制。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
7、规定:将刑法第63条第1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虽然这一规定对减轻处罚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在贪污受贿罪量刑幅度过大的情节后,这个限制仍然太小。而且对于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在两个法定的量刑幅度下减轻处罚,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就不乏在两个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情况。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
8、轻处罚。”这条规定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但由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规定过于笼统且不明确,这无疑又为职务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打开了方便之门。3 .从司法上来看,打击乏力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重要原因。一是较高的数额认定标准导致轻刑化。二是对自首的认定条件掌握的过宽,引发轻刑。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量刑情节,对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强调法律感化功能、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促进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职务犯罪人自首的认定条件掌握过松、自首适用非常频繁的现象。正是基于此,“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根本上规范自首
9、认定和运用不规范导致的轻刑化问题。三是频繁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导致轻刑。4 .从人情关系上来看,长期以来的文化积淀和习惯养成形成了通过人情关系解决问题的常态思维。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社会关系广,背景深厚,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的,利用行政职权直接干涉办案的蜂拥而至,其最突出的动机就是追求轻刑化结果和为犯罪嫌疑人保留公职。5,受轻刑化思潮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当前世界各国的刑罚政策出现了非刑罚化发展趋向,在此思潮的冲击下,司法人员不加区分地更多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6.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判决的监督几乎成为盲区。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影响正如贝卡利亚所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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