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交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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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第一部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目 录,一、概述 二、依法监督管理 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及监督程序 四、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有关规定,一、概 述质量监督交底的目的本工程项目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交底的目的 在管理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 政策法规规定的底线明确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清楚 规范性常规要求心中有数 在质量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 关键部位心中有底 过程控制规范有序 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本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监督人员安排 监督范围 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力 分阶段监督工作计划及要求 工程开工前 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阶段
2、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其它事项,二、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行政执法,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 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 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3条),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 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 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3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 责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 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 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 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程人员
4、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 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 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 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 度
5、、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标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质监机构对 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 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 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 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项目档案,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 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 格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深度与质量,严格设计变更,
6、确保设计变更后的设计质量-设计代表必须到位-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对 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 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工程完工后 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横向到位、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质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质检人员必须到位 质检责任必须明确 质检制度必须落实-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按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 规范施工,确 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
7、到位-不得转包和违反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及时建立工地施工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按规定 进行标定与计量认证-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原材料材 质检验;对进入本工程的常用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独 立抽检-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工序、单位 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必须及时、真实,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检数据等质保资料的填写必须及 时、规范,内容真实,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监理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监理岗位责任
8、制-严格按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员 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按严格规定持证上岗,责任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严格规定搞好驻地办的建设(具体详见关于规范驻地办“三牌一上墙”的通知 浙交监2000088号)-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2001516 号)签署工程 质量责任合同,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及时建立工地监理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试验人员必须持证 上岗,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标定与计量认证-严格按要求进行试验
9、抽检和工序抽检-认真审查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审查 设计变更,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等施工行为-按规定提交齐全、系统的监理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内业资料,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行使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 持双证: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 政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 行为,行政处罚类型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 节简单轻微
10、,可当场完成处罚,作出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元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对事实比较复杂或 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 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 序。处罚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罚则(有关质量监督方面的摘录)对于建设单位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组织竣工(按
11、新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应理解为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未按照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 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设计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12、 以下的罚款。对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施工单位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
13、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 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罚款上交国库公示
14、处罚:向公司通报或有关媒介公布,三、公路工程质量鉴 定及监督程序,(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交工验收阶段:项目法人方、质量监督机构方双方同时进行项目法人方 工程质量的评定:由监理评定,项目法人审定 工程质量评定采用的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G F80/1-2004)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 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和不合格(75分为合格,75 分为不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方组织交工质量检测:按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2004】517号)执行交工质量检测三大内容:实体检测
15、外观检查 内业资料审查 下面分述交工质量检测三大内容:,实体检测详见附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外观检查详见附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测内容及扣分标准,内业资料审查 按浙江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件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质量保证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按工程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预打分:分部工程评定分部工程实测
16、得分(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权值100分 部 工 程 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单位工程评定单位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得分权值/权值合同段评定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 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扣分 建设项目评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完成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外观、内业资料进行复测、复检、复审,并进行评定打分完成质量鉴定报告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列席竣工验收委员会,参加竣工验收,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合格(75分)、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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