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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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简介,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城乡规划是什么?,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宝,2001.7)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
2、策之一。(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一种任何经济体制都采用的政府规划,是我国唯一一种由专门的法律授权的政府规划。,城乡规划法的作用,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城乡规划法是管规划的法律”,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强调对于基本民生的重视。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突破: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化。由强调维护行政权力的转向制约行政权力强化公众参与强化部门参与强化监督机制法制的核心在于
3、制约公权力,规划法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私有财产。,城乡规划法立法进程回顾,上个世纪90年代起,专家学者对于城市规划法的不足开展讨论,有关部门1999年着手酝酿城市规划法的修改问题。2000年4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向建设部提出起草统一的城乡规划法的报告2000年8月,建设部成立城市规划法修改工作小组和起草小组。2001年、2002年建设部向国务院、中央政治局汇报城乡规划工作。2002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2003年5月,城乡规划法(草案)上报国务院。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城市规划法修改工作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
4、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乡规划法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城乡规划法,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此规划体系为基干,以各种非法定规划为补充。,中央事务 Vs 地方事务,内容及程序,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公众意愿对于政策制定的重要性,第十八条
5、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6、,绩效评价,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政策依据,政策目标,政策周期,政策方案,政策制定,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前期研究,提出修编工作报告,审批机关同意,编制纲要,纲要审查,编制规划成果,审查和批准,公众意见,政府部门、专家审查意见,政策目标与方案,确定公共政策问题,绩效与可行性分析,政策合法化,公布,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
7、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编制规划,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审批规划,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8、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第二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的规划责任:组织实施规划,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
9、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法律对于政府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规划责任,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省主管部门:省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立法省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S41)具体落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S44)具体落实确定具有规划许可权的镇(S40)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S13)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S8、S26)具体划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S3)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责
10、成的具体工作:审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S14、S15),省主管部门:省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实施核发选址意见书(S36)发现、核查、处理违章建设(S9)竣工验收(S45)省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S28)具体落实城市、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备案工作(S34)规划监督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S51)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S56)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S57)接受举报(S9)提供规划查询服务(S9),市主管部门:市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告
11、、批后公布(S8、S26)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S14)具体划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S3)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规划审批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审查镇总体规划(S15)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S34),市主管部门:市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实施核发选址意见书(S36)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审批临时建设(S44)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出具规划条件(S38)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43)发现、核查、处理违章建设
12、(S9)竣工验收(S45)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市主管部门:市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监督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S51)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S56)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S57)提供规划查询服务(S9)接受举报(S9),县主管部门:县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S20)组织编制县城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S21)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S26、S8)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工作(S15)具体划定乡规划、村庄
13、规划的区域(S3)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规划审批审定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审查镇总体规划(S15)具体组织落实乡、村庄规划的审批(S22),县主管部门:县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实施核发选址意见书(S36)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审批临时建设(S44)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出具规划条件(S38)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43)发现、核查、处理违章建设(S9)竣工验收(S45)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S28)具体落实县城近
14、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S34),县主管部门:县域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监督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S51)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S56)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S57)提供规划查询服务(S9)接受举报(S9),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S15)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20)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S26、S8)组织编制村庄规划(S22)规划审批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规划实施组织实施规划(S28)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S3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政府领导可能面临“依法处分
15、”(S58,S59),行政不作为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程序编制规划违规委托编制规划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划部门领导可能面临“依法处分”,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有以下问题(S60):行政不作为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发现违法建设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
16、法处理 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法许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相关部门领导可能面临“依法处分”(S61),相关部门有以下问题(程序违法):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管理)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土地管理、规划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规划编制单位可能面对处分(S62),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无
17、资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取得资质后实际条件不再具备有资质但超越等级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法律采用了“必须”而不是一般采用“应当”(S24)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信赖保护的原则: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
18、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信赖赔偿的原则:依法补偿,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适用刑法渎职罪,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
19、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城乡规划法三个空间范围概念示意,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行政许可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责任范围。,规划区:城乡规划覆盖的实体范围,城乡规划主导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范围,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参与管理的范围,A,B,C,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
20、可。,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一、简要概述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三、关于政府的城乡规划责任四、关于政府规划行政权力的制约五、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六、关于城乡规划的几个具体问题,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极大地加强了旨在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试图有效地制约无限膨胀的公权力。滥用规划组织编制权规避法定程序规避实施规划的责任法人违法建设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跟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
21、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在法律条款中包含了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来自最高立法机关的声音,“破坏规划的往往不是一般老百姓,而是某些政府、部门”。全国人大常委童傅地方官员对创造政绩的强烈需求,加上开发商的“公关”,规划没有约束力,有的地方“换一届领导就改一次规划”,规划修改很随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朱相远规划实施过程不严肃的问题很突出。政府制定规划时很重视,但批准规划后不重视,往往破坏规划的是政府自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杨兴富“我去个省市看过,许多地方在城市规划上作秀的现象带有普遍性。小县城也建大广场,也得建环路,超前太大,浪费令人痛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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