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图文.ppt
《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图文.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图文.ppt(9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建设工程计价与造价鉴定法律实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入选“2015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拥有16年工程造价审核、工程施工及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践经验(工程造价咨询7年、建筑施工4年、房地产开发5年);1998年全国首届注册造价工程师、2001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2004年全国首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江苏省招投标评标专家、建设部项目经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行
2、为法学会、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中国法律顾问培训中心、中国建筑协会经济材料分会、中国建设工程培训中心、中建政研教育科技研究院等多家建设工程专业咨询、培训机构的常年讲师或客座教授。,主讲人:王先伟律师,讲座目录:,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识别与计价争议的处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应对策略、疑难问题解析,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及操作规范,1,3,4,2,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深入解读,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识别与计价争议的处理,1,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2、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
3、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双方当事人应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应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的调整方法。固定总价: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应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
4、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定额计价: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合同。其它计价: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3、计价方式的识别合同法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即工程计价方式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6、选择两种以上时则会出现约定不明或相互矛盾。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年)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准许并鼓励合同当事人就与诉争焦点密切相关的工程管理、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等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证人参加庭审、邀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出具专业性书面意见。,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4、计价方式的确认原则有约从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7、,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政府指导价的适用-预算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文)第11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8、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一、工程造价常用计价方式的理解与适用,多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合同约定的一次包死的建筑工程,如合同有效,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对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价款,双方有补充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补充约定的,应按照当地现行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
9、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案例:本律师代理的承包人浙江*建与发包人四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7.2条“采用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和工程总价下浮合同”。合同7.4.1条约定“发包方提供正式施工图后2个月内,乙方按照要求编制并提交施工图预算交给发包方审核”-请思考:这是什么计价方式?,详见本律师在内江案中对合同价格形式的论述的论述(附件1)附件1、浙江公司与四川公司代理意见.doc,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1.黑白合同的定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
11、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备案。如果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又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是否存在黑合同?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如果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12、,根据合同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工程项目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同样也存在黑白合同问题。,2.以“黑合同”结算的情形,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3.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签订的中标备案合同,即白合同也是无效的,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黑合同当然无效。在此情形下,结算依据如何确定?,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白合同均无效,约定的结算标准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应当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白合同
13、均无效,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有责任,由任何一方完全承担其后果均不公平,可以依据黑白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分别计算工程款数额,将两者差额作为损失,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21条并未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只是明确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且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因中标无效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仍可参照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故应当以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第四种观点认为,黑白合同都无效的情形下,双方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黑白合同的差价属于非法利益,应当予以收缴。,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新观点:在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以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
14、依据更为合理。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以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其目的在于维护招投标程序的效力,是以白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如果白合同无效则丧失了优先保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21条不应适用。比较而言,黑合同虽然也属于无效合同,但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依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浙江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16条第2款,广东高院建设工程意见2011第3条。,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4、实践中类似黑白合同的其他情形应该如何结算?,
15、双方在黑合同中明确约定白合同仅供备案使用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黑合同中做出这种特殊约定,也就变相架空了司法解释21条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的上述约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约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白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否则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 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前确实容易出现串标等行为,但不能当然就此推定白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21条也未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白合同签订在前或黑白合同同时签订的情形。因此只要当事人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白合同因虚假招投标而中标无效,就应当认定中标的备案合同为白合同,并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并且,法院
16、在审理过程中,不宜主动审理白合同是否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提出且有证据证明白合同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时,法院才对白合同的效力予以审查,实践中在行政管理机关未作出认定前不能轻易认定白合同因中标无效属于无效合同。,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黑合同”并履行该合同,工程完工后补办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程序,编造招投标文件并签订“白合同”用以备案的情况。这里的中标备案合同是在工程已经竣工,甚至已经开始结算后为办理行政手续而签订的,有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补办手续还缴纳了罚款,因此双方签订的所谓中标备案
17、合同并不是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白合同,应当认定该备案合同无效,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5.黑白合同的造价鉴定,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解释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黑白合同的,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存在依据黑合同、白合同、定额标准结算三种不同的结算方式,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法院要求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委托法院可以先通过案件审理确定结算依据,再要求鉴定机构依据确定的结算依据鉴定工程款数额,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结算标准分别作出多个结算数额供法院选择使用。实践中,有的案件由于白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履行的合同,对某些重要事项没
18、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对该部分争议无法依据白合同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询问法院对该部分争议如何确定鉴定依据,律师认为也可以参照黑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二、常见计价争议之黑白合同的处理,(1)承发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证视为企业的行为,对企业当然有效。施工合同中对于其他签证人员权限有约定的从约定。除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确认外,还有大量双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签证确认,发包人人员代表、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等,承包人派驻的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等。(2)实践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不规范,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工作人员的姓名和权限或约定不明的,其签证确
19、认的效力应该如何,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签证人员的身份从严认定。如浙江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11条规定:“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的权限。”,1.瑕疵签证的工程造价结算,三、常见计价争议之瑕疵签证的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工作人员代表所属企业在签证上签字确认,即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属于有权代理,签证文件有效,
20、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除外。如福建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1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律师观点:第一种观点从严掌握,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规范签证行为,后一种观点相对从宽掌握,更符合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在个案中也相对公平。本律师更倾向于后
21、者。但结算报告的重要性显著高于一般的签证文件,除施工合同特殊约定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无权代表企业在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三、常见计价争议之瑕疵签证的处理,2.签证文件上只有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发包人的签字,该签证文件效力如何?,三、常见计价争议之瑕疵签证的处理,一种观点认为,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有工程监理合同,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监理单位是发包人履行合同的代理人。1999版施工合同中,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统称为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25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22、招标文件第3.1.1条进一步讲监理人的行为视为发包人的行为(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理的法律特征虽与委托代理相似,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委托代理,监理单位并不具备签署洽商签证的法定职权,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监理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
23、关系。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三、常见计价争议之瑕疵签证的处理,本律师观点: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监理单位的主要权限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而对于涉及工程款的确定及支付问题,则不属于监理工作的内容。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工程量计量和付款审核支付有不同的约定。由此可见,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享有对工程量进行计量审核的权利,对于付款审核支付,监理人只能进行初步审查,最终审批权由发包人享
24、有和行使。基于上述分析,实践中可将签证文件区分为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如北京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10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实施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签证:主要涉及对工程量、质量、工期等进行洽商变更的技术问题。监理签字确认的技术签证,属于监理工作的职权范围,与发包人签字确认具有同等效力。,经济签证:主要涉及对工程价款进行洽商变更、支付等经济决策。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超出了监理工作的职权范围,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7号令)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3、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法律 实务 图文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721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