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下工程结算纠纷处理实务培训讲义.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量清单下工程结算纠纷处理实务培训讲义.ppt(2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工程量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综合单价的审查,竣工结算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综合单价的审查,施工图纸与清单描述不符,清单漏项,市场价格变化波动超过一定幅度,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关于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确定的基本原则,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
2、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需要按一定方法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3、,1,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基准日:FIDIC合同中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此条款借鉴FIDIC第13.7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原因:后续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要求: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调整内容:规费、税金等调整程序:4.7.8,2
4、008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分部分项费用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原因,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因:清单特征描述错误调整内容:综合单价、措施费、工程量调整要求:综合单价按照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工程量履行合同义务应该给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程序:4.7.8,3,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
5、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原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
6、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08规范中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且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价格计算费用。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虽然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漏项或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的单价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
7、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新的单价或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最高报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量”变,4,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
8、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工程量偏差在约定幅度内:调整的前提:工程量变化在10%以内;调整的内容:工程量调整的要求:按照履行合同义务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幅度:调整的前提:工程量变化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调整的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调整的要求:工程量按照履行合同义务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
9、包人确认后调整。,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当Q 11.1Q 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
10、按下述公式计算:C=1.1Q 0P0+(Q 1-1.1Q 0)P1当Q 10.9Q 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0.9Q 0P0-(0.9Q 0-Q 1)P1其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 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 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08规范中规定,现实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举例,工程量减少,应适当提高单价,所以现实中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增加时正好相反。,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
11、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措施费调整方法,4.7.5条文说明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 1=M 0(S1/S0-0.1)当S10.9S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 1=M 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 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
12、目费M 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注意:08计价规范规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由承包人提出新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08计价规范有其不完善性。,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调整方式:(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3、,调整程序: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程序,措施项目费,不同的措施项目其特点不同,不同的地区,措施项目费用确定的方法也不一样,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其一,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一定费率计算;其二,按实计算。前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中一般已包含管理费和利润等。按后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应另外考虑管理费、利润的分摊。,(1)比率法 这种方法主要
14、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但在投标时很难具体分析分项预测又无法单独列出项目内容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计价均采用这种方法。基数及费率要按各地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确定。(2)实物量法 这种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投标人个别成本的计价方法,是按投标人现在的水平,预测将要发生的每一项费用的合计数,并考虑一定的浮动因数及其它社会环境影响因数。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3)综合单价法 这种方法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一样,主要是指一些与实体项目紧密联系的项目,如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4)分包法计价 在分包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投标人
15、的管理费及风险进行计价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合可以分包的独立项目,如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08规范中规定,当工程漏项或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 1=M 0+M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
16、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 1=M 0-ML%式中:M 1是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 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是上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其他项目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业主方提出变更,外部环境引起变更,设计缺陷,变更价款审查,标底错误,监理提出的变更,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查,2007通用合同条件中的变更概念,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
17、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后由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FIDIC合同条件中的变更概念,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视工程具体情况,可在15%25%范围内确定)。(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它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72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