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政策解读讲稿讲义ppt.ppt
《建设工程计价政策解读讲稿讲义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计价政策解读讲稿讲义ppt.ppt(9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建设工程计价政策解读,2,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计价改革思路,3,工程造价风险,第一部分,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管字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5,背景资料,6,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7,一、直接费。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2.措施费:(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2)参照省发布费率计取的措施费(3)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取的措施费二、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2.规费三、利润。四、税金。,定额计价,8,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二、措施项目费。(1)通
2、用措施项目费(2)专业措施项目费三、其他项目费。四、规费。五、税金。,清单计价,9,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通知文件,10,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通知文件,11,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
3、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通知文件,12,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通知文件,13,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通知文件,14,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通知文件,15,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
4、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通知文件,16,(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2、单种材料合
5、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通知文件,17,(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通知文件,18,(三)调整方法,19,2、非招投标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
6、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三)调整方法,20,五、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分担。承包方全部承担该部分风险。投标报价时,承包方应根据市场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通知文件,21,六、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有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通知文件,22,七、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对造价风险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通知文件,23,八、新开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承担风险的内容
7、、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通知文件,24,九、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进行处理。,通知文件,25,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通知文件,26,工期管理,第二部分,27,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管字20118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28,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工期索
8、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确定投标工期的参考依据。,通知文件,29,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通知文件,30,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列出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通知文件,31,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通知文件,32,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不含)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
9、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费。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不宜超过2%。,通知文件,33,四、投标时,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视为投标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通知文件,34,五、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不含)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并计算抢工费。,通知文件,35,六、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
10、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通知文件,36,七、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通知文件,37,八、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主体、装饰、安装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能任意压缩,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通知文件,38,九、施工中,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当签认,并顺延工
11、期。,通知文件,39,十、非招标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文件,40,十一、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通知文件,41,十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各建筑市场主体单位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有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通知文件,42,招标控制价登记备查联系单,43,预拌砂浆,第三部分,4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12、青建管字20103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45,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字200967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规划城区内,凡使用砂浆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市)应当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46,(1)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现场搅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16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
13、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通知文件,47,通知文件,48,(2)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灰缝厚度3-5mm,按照下列办法进行。使用袋装干拌(混)砌筑砂浆,执行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补充定额。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使用湿拌砌筑砂浆,执行补充定额中相应的材料消耗量,通知文件,49,50,(3)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地面、墙面、顶棚施工 使用专用预拌砂浆
14、薄灰缝地面、墙面、顶棚施工,未发布补充定额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地面工程执行消耗量定额子目9-1-176;墙面工程执行消耗量定额子目9-2-343;顶棚工程执行消耗量定额子目9-3-145;子目中材料“抗裂砂浆粉”改为“预拌砂浆(薄灰缝)”,工程计价计取相关费用时,材料价格暂按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中的“干混砌筑砂浆(薄灰缝)“执行。,2010年汇编,51,(4)预拌砂浆材料价格 工程计价计取相关费用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暂按预拌砂浆指导价格执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参照当期发布的青岛材价中的价格信息执行。,通知文件,52,通知文件,53,热点问题,第四部分,54,合 同,
15、第一篇,55,诚实信用(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56,客观公正公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合同的地位,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能够以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法合同成立争
17、议,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争议,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18、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争议,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计价 政策 解读 讲稿 讲义 ppt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74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