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培训.ppt
《造价师培训.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师培训.ppt(10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若干典型问题分析,2012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三)之(第3篇),目录,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具有投资额大、持续时间长、结构复杂、多方参与主体以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工程建设承担着很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特别是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多方参与主体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工程任务,而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完成,工程任务的前提基础就在于以法律作为各方行动的准则。因此,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工程相关者各方面的利益,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工程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制度: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
2、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工程管理,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构成。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横向效力层次: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次:,(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中
3、央集权国家,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统一、协调的。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比较多,如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应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应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
4、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23章428条,其中总则部分有八章,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对合同行为的原则性的和一般性的规定,对于所有种类的合同具有普遍意义,而合同法分则部分是针对十五种不同种类的合同所做的具体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招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于1986年9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1)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部门规章 见教材P6263,法释200414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实施 2002年6月11日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发200940号文件”指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的权力。,标准合同文本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
7、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12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九部委56号令)(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4)其它,标准文件,yu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标准文件,标准文件,标准招标文件,标准招标资格预 审 文 件,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标准文件,(1)江苏省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月2
8、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省院审判纪要”是指省法院2008年12月17日颁布的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江苏省政府规章1)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3)江苏省行政性规范文件,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江苏省行政
9、性规范文件主要有: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2)“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及“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3)“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与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
10、00-2008)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4)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 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省招标办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等有关问题在该文中作了明确规定。5)“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1、苏建价站(2006)8号;苏建招办(2006)5号),2.1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2.1.1法律的相关规定(1)招标文件合同法:要约邀请(2)投标文件合同法:要约(3)中标通知书合同法:承诺(4)合同成立 1)时间:合同法与招投标法不一致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标通知书到达被确定中标的投标人处生效,合同此时成立。,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教材建议:P69 案例3-4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成立(承担违约责任)2)形式:P65三种 合
12、同法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1.2 实践中的有关问题,(1)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组成部分?情况一: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情况二:合同专用条款未约定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擅自更改招标文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信赖利害的损害应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来说,直接损害包括: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
13、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教材案例3-7,P77,发中标通知书之后,招标人擅自更改招标文件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还是违约责任不明确!可理解含两种)。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14、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际上要求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来约束双方当事人 教材案例3-4:按违约处理(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履行权益,因而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合同法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无效?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不会导致无效 教材案例3-3,(3)阴阳合同如何处理?,1)处理原则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15、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处理:P70 3)教材案例3-5,2)阴阳合同的鉴别,“阴阳合同”的规避方式:从最高院历年案例上看,承、发包双方为规避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签订“阴阳合同”方式更加隐蔽。体现:发包人为房地产开发商,施工人以买房人身份以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购买发包人(开发商)开发的房产;施工企业免费为发包人承建小区配套设施;中标后,承包人作出大额让利的承诺声明;承包人“自愿”作出为业主
16、捐资助学的承诺等等(另行设立法律关系或乙方单方法律行为“漂白”)。定性:行为本质都是将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数额降低,都是背离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合同条件而另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认定“阴合同”时把握四点:是合理变更和细化非“阴合同”。施工合同的特性决定了所有的施工合同都需要细化和变更后才能履行,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也不例外。不能理解为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在签约后不能补充、修订、细化,只能一份合同履行到底。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与通过其他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一样,都需要通过经济洽商记录等形式不间断地对主合同补充、细化后,才能够全面实际履行,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签订了“阴合同”。,认定
17、“实质性内容”是否发生变更,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有观点从严认为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有观点从宽认为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不宜过严。“实质性内容”是与个案具体情况直接关联.从宽例证:如1:100万元的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价款比中标合同少20万元,就应当认定为“阴合同”;2000万元的工程少200万元,也不一定认定为“阴合同”。如2:工艺复杂的异型工程必然工期长于一般工程工期,不能以一般工程的工期衡量异型工程的工期标准;异型工程的工期在施工过程中适度延长是合理的,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从宽观点的“底线”:变更不能与法律规定、
18、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悖。像通过经济洽商记录减少后的工程价款不能低于工程成本,缩短后的工期不能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工艺流程所必须的周期、不能违反建筑施工应当遵循的自然规律。如:水泥板结存在自然周期,违反自然规律在水泥未完全板结前开始下一个工序抢工期,这种行为必然会降低水泥的设计强度。突破上述底线的,应认定当事人另行签订了“阴阳合同”。对“从宽底线”的反思-存在对招投标竞争性的损害。,“备案”不是认定“阴阳合同”的法定依据,而是参考因素之一。备案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悖的,应当以中标合同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为准。备案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措施之一,不具有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法官认定“阴阳合同”的参考
19、因素之一。在签约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办理二次或者备案手续。,多份无效的“阴合同”的选择及司法认定。实务中大量存在着因招标人、投保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招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合同无效,或当事人又签订了低于(或高于)中标合同的所谓“阴合同”。一起纠纷中就存在二份以上的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不一致的“阴合同”,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哪份“阴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最高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对此处理不一。做法1: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对两份以上的“阴合同”存在的差价,依据解释第4条适当予以收缴;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
20、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做法2:根据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配两份以上“阴合同”差价;做法3:按照当事人对工程建设质量、无效合同过错、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市场平均造价是否相符等综合因素决定两份以上的“阴合同”之间差价的分配。施工合同纠纷的个案案情差异很大,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由承办法官设计并决定裁量方案,没有必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审理方案。,对于备案合同条款(签订日期在前)与补充协议条款(签订日期在后)有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况,双方有争议时应如何结算?本问题要
21、区分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招投标、备案的是否是中标合同。如果备案的是中标合同,则根据省院审判纪要第11条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进行工程结算。如果未经过招投标,即便合同已经备案(存档备查,为形式审查),强制招标的合同无效,非强制招标的合同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此时基于补充协议是双方真身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合意,如果得到实际履行,应作为结算依据。注:“备案”仅为“存档备查”,非实质审查。单独的“备案”程序既不是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定依据,也不是认定“阴阳合同”的法定依据,而是参考因素之一。省政府66号令“未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在实践中较难操作。,补:对于招投标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22、与正式备案合同条款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况,应如何结算?强制招标投标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非强制招标投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3 合同效力纠纷及其处理,合同有效:合同签订主体、内容、程序合法。3.1 合同的主体资格纠纷3.1.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管理(1)法律法规对主体资质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
23、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若干资质
24、等级,(2)建筑企业资质的许可分级管理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3)主体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
25、)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教材案例3-8,P787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造价师 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274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