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发布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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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517号 _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
2、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
3、)、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
4、.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
5、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1 总 则,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调整,体
6、现于总则之中,即: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新编制的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案例一:,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014版本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1.2 裙房 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
8、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2 符 号,A泄压面积C
9、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强调了下述具体内容,即: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11、,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
12、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
13、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工程案例三:很多工业院的朋友问我: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经修改后增加了此项答案,即第3.3.1 条之注6 如是说: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层数
14、和面积,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 分隔,甲、乙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的 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 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 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3、4、5、6 略,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
15、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增加了下述条文,即: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 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 相邻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
16、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5 民 用 建 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 条进一步明确了高层、单层、多层的建筑分类以及高层主体与裙房的关系。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建筑分类,表5.1.1 建筑分类之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 表类比确定。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 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本规范另有 规定外,
17、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2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裙房的防火 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 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 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 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5.2 总平面布局,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18、,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 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 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 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
19、其防火 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 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 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 条 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 筑物等
20、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 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 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第3.4.5、3.5.3、4.2.1和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3 同一座建筑中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 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对于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m;对于单、多层公共建 筑,不应小于6m;对于高层建筑,不 应小于9m。,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
21、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
22、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
23、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
24、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 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保定市万博广场 2009.2.12,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
25、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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