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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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药品储备管理,保障临床短缺药品及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药品有效供应,最大程度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的工作意见和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药品储备范围包括常用短缺药品和抢救应急用药,含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抢救药品、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及其他需要省级储备的药品。第三条省级药品储备实行“企业代储、财政补助、动态轮储、有偿调用”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是我省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XX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
2、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下称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药品储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及主要职责: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全省药品储备工作;负责提出储备药品目录;XX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审定年度储备计划;XX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含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开展承储企业遴选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XX省工信厅负责药品储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级药品储备计划落实补贴资金;XX有关部门协助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资金贷款;视储备工作需要,XX有关部门出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工信厅协同负责药品储备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储备机制;
3、提供国家及其他省份药品储备有关工作经验、储备品种生产供应情况等工作信息。省医疗保障局协同负责储备药品调用、采购相关事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负责储备药品质量相关事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药品的采购、储存、调运和轮换,对其所承储药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三章承储企业与方式第五条承储企业由省卫生健康委XX有关部门,在申报承储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中,根据企业仓储条件、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经营配送储备品种优势等情况,公开遴选2-6家。第六条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公开遴选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遴选调整承储企业。第七条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备及配送任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4、设备、存储环境、调运能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二)承储企业应行业诚信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三)承储企业应具有全天候应急配送能力;(四)承储企业应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实现药品储备信息实时更新及数据传输;(五)承储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八条承储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有效期3年。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药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储备计划中药品品规和数量的真实、质量良好和存储安全,保证药品储备的正常调用。(二)根据承储品种的有效期采取滚动轮换方式
5、进行适时轮换。(三)接受储备管理机构对药品储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药品储备管理工作。(四)协助完成储备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储备品种与数量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储备范围负责收集整理全省储备药品需求,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全省药品储备品种、剂型、规格、数量建议,编制XX省储备药品目录,并XX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年度药品储备计划。第十一条药品储备计划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主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品规、数量等临床需求变化,现时或可能出现的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增补储备计划。第五章储备管理第十二条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储备。年度储备计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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