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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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外埠进xx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xx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x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x建管行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埠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埠企业,是指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四条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埠企业的资质验证及外埠企业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外埠企业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外埠企业在xx市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xx省和xx市的有关规定,接受xx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外埠企业首次(指上年度未在xx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进xx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行资质验证制度。外埠企业应在取得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xx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以下简称资质验证证明)后,方可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资质验证证明应由外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申办。未取得资质验证证明擅自在xx市施工的,一律清出xx
3、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第七条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规定在xx市设立了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xx机构),并在xx市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xx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持有xx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x施工备案证明。(三)在xx市拥有自购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独立办公场所。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应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并具备网上办
4、公条件。(四)驻xx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构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3、具有2个及以上与主项资质相同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不作要求)。4、具有4个及以上持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5、驻xx机构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应提供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五)企业资质等级和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主项资质为一级(含一级)以上。省外企业在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五年内,应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x班奖、国家优质
5、工程奖或同等奖项,至少有1项工程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内企业在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三年内,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xx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泰山杯”奖,至少有3项工程获xx省安全文明工地(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业绩需提供证书原件,经网上查证属实后方予认可。已在xx市建筑市场连续施工五年以上,且近三年有2项工程获xx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3项工程被评为xx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外埠企业,资质等级可放宽到二级。第八条办理资质验证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埠企业进xx市施工资质验证申请表(可在网上查询下载。网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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