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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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 简介Fdration Internationale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d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一、FIDIC的机构 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
2、:执行委员会(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职业责任委员会(PLC)和秘书处。二、FIDIC的出版物(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3版于1977年出版。对
3、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见,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
4、仍由FIDIC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订正的第4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出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三)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年,FIDI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
5、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皮书”。 FIDIC还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四)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编制了第三版,1988
6、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五)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六)其他出版物 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出版物,也是有帮助的。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版与第4版的主要区别 由于许多项目仍在使用FIDIC条款第3版,许多参考资料也以第3版为依据,同时第4版也已经开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版本的主要区别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误解。 至于应该选用哪一种版本,完全由业主
7、决定,业主也可以选择FIDIC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种类的标准合同。 FIDIC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负责编制并监督FIDIC合同第3版的执行情况,1983年CECC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了许多业主的批评意见,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于是执行委员会决定由CECC编制第4版,修订原则如下: 只有在必须改动的地方才改动; 保持工程师的基本作用; 特别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保函和保证书、风险分配、保险、索赔程序、证书、付款及争端解决程序; 尽量使用现代语言、以便负责现场条件管理的人员更容易理解; 实践经验要得到反映; 尽力使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总体平衡; 所规定的程序更为详尽,做法更为具体。以下是两种
8、版本之间的主要差别: 1.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已从备忘录形式扩展为一整套完全展开的示范条款,单独装订成册。 2.以前的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被编入第二部分。 3.一些词汇的变动,如维修养护期变为缺陷责任期、除外风险改为雇主的风险、竣工证书改为移交证书。 4.索赔程序单独列为一条,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5.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的重新规定,第4版明确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证书签发后14天之内退还。 6.取消了标题中“国际通用”字样,表明FIDIC合同条件在第二部分中稍为作些修改,即可用于国内工程项目。 7.关于开工时间的新规定。 第3版规定:“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
9、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工并应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继续施工”。而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人般在14天至56天。究竟工程师何时发布开工令却没有说明。 第4版则规定:“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施工。”这就比第3版的规定更明确更合理。 8.第4版增加了要求工程师执行合同时公正和公平,第2.6款明确地表达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表,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由工程师作出决定时”,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9体现合同各方互相尊重的气氛;第63条将
10、“驱除承包商”改为“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10调整三方利益和权力。 如第10条规定业主对履约保函的索赔,要事先通知承包商,以保护承包商。 再如第51条、44条等规定,工程师决定变更和延期之前,应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Page 3 of 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 (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i)“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
11、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ii)“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iv)“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保持这一称谓的人员。(v)“工程师代表”指由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指定的人员。 (b) (i) “合同”指本条件(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2、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51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 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表”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v)“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
13、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本条件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c) (i)“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d) (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颁发的一种证书。 (e) (i)“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
14、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a)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v)“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
15、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g)(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ii)“日”指历法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2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本文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
16、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 、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2.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得
17、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予以表明。否则,就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任何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C)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工程师代表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2.3款可能授予他职责和权力。2.3 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工程师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这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应发生效力。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
18、但:(a)因为工程师代表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信函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2.4 任命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2.2款规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
19、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2.5 书面指示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如果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确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款中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第2.4款任命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2.6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他的满意或
20、批准,或(c)确定价值,或(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转让与分包3.1 合同转让 无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这种同意也应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外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b)把承包商从任何承担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
21、承包商的亏损或债务时)。4.1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a) 提供劳务,或(b)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或(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4.2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
22、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合同文件5.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 (a)用以拟定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 (b)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的或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语言拟定的,则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种也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被定为合同“主导语言”。5.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
23、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1)合同协议书(如已填写时);(2)中标函;(3)投标书;(4)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5)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以及(6)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6.1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兔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 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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