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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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高等学历继续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及西南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和注册第一条依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2、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送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各函授站(点)每年4月30日前按录取专业类别将入学报到的新生名单提交学校教学管理平台,学院根据上报学生名单统一编排学号、注册、发放学生证,并建立学习档案。在规定时间内未在学院备案的学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一般为二年。第六条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面授期间到指定的地点缴
3、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毕业生登记表。第八条操行考核在每学年结束时,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第九条课程考试最终成绩以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考勤、测验、实习等。函授学生一般应
4、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的12天安排测验,以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单独进行考核。第十条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考勤、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1、学生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面授或网络课程学习,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2、某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3、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第十一条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考前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申请缓考,经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5、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二条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学部安排时间进行,未经教学部安排的补考无效。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三条未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分为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重修课程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可继续申请重修。第十四条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根据课程安排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参加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用后方可参加。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
6、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本科学生作弊,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第三章课程免修第十五条课程开课前学生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英语专业毕业生及全国四、六级英语考试合格者可免修公共英语课;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者,可免修本、专科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第十六条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在开课前提出,填
7、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免修课程成绩取得时间为五年以内;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30%;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得免修。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当休学:1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者;2 .因公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需经单位证明;3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学生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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