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小额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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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文件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2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
2、行。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2. 合同总价性质2.1 项目和数量合同总价以图纸、工程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工程量清单只作参考性质,其数量、单价、总价的任何错误、遗漏皆为承包人之风险,不作调整。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所有暂定项目;所有暂定数量项目;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上述三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2.2
3、单价包干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2.3 单价水平一致性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变化时,承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2.4 总价包干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
4、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2.5 增减工作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3. 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3.1 清单完整性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
5、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3.2 工程数量性质除3.1所述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计算,亦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3.3 工程数量减少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项目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3.4 工程数量增加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
6、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4. 开工及工期延误4.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4.2 工期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如果承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4.3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
7、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4.4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4.5 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8、提出工期延长申请: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雾、降雪、过量降雨、高温等当地正常气候、气象以外的情况,过低气温不属此列。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合同工程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的延误。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实际造成承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承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因其他承包人原
9、因造成本工程的延误。其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承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由发包人雇用的人员所造成的延误。发包人未能按计划供应物料。发包人指示工程量增加。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经承包人追讨后7天内仍未付款。但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合同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线路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4.6 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资料后
10、,14天内给予书面答复;4.7 减少工作或责任发包人、设计单位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承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承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4.8 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协议条款确定的合同工期。4.9 逾期竣工与赔偿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
11、(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赔偿额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5. 施工进度5.1 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必须对合同工程受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实际进度影响导致无法实现连续、均衡施工有所预计,并在合同工程受到影响时及时调整人工和机具设备数量,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或加快进度以保证合同工程和项目工程及时完工、竣工。5.2 进度计划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应向承包人提供主 (总)包工程和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工程最新的施工进度计划,供承包人编制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参考。承包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设
12、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5.3 停工因非承包人原因使得工程连续停工14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将其人员和设备撤离工地。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撤离的,则应补偿承包人停工损失。撤离工地后工程复工的,承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因非承包人原因使得工程在一个月的周期内停工天数达累计14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减少执行本工程的人员和设备。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减少人员和设备的,则应补偿承包人窝工人员和停止运转设备的损失。在本工程具备恢复正常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不论是何种原
13、因,使得本工程连续停工或在一个月周期内停工天数在14天以内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停工、窝工损失,且不能获得复工准备期。5.4 加快施工进度及相关责任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阻碍其他承包人正常进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
14、务。6. 批准6.1 施工组织设计不论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人如何批复,承包人所用于或将要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均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即使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或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6.2 其他投标文件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承诺。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何确定,如发包人未特别说明,任何投标文件中显示的、隐含的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不能视为发包人已默认或接受。6.3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请
15、求,涉及施工方法、顺序、材料替换、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发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及专业责任;如无特别说明,亦不表示或默认对承包人有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6.4 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如变更引起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给予补偿。如变更导致本工程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且发包人同意,则节省的费用应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回。如变更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未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平等分享。6.5 承包人的专业职责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是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
16、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的,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发包人请求决定。如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恶意地继续施工,导致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协调,未与其他承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 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7.1 承包人的负责人承包人应任命一位称职的负责人
17、长驻工地,此负责人的人选应经发包人审批。任何发给此负责人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人。7.2 补充资料在有需要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指令、补充图纸、规范、资料、细节或其他本合同文件以外的资料,作为解释和详述本合同之用,以使承包人能按计划进行及完成本工程。7.3 书面指令与口头指令的确认所有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若发包人以书面以外的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随后的3天之内以书面确认,否则无效。7.4 遵从指令分包人必须立刻绝对遵从所有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7.5 承包人执行指令的费用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可向发包人呈报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费用,经发包人
18、审核后在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或经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在随后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支付承包人。涉及合同总价减少的,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修订合同总价。7.6 呈报及审核执行指令费用的期限承包人应于收到指令后14天内或完成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呈报费用申请,因编制费用申请的工作量大而不能在此期限内申报费用的,则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向发包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新的期限。发包人审核承包人费用申请的期限以自承包人收到指令至提出费用申请所需的时间为准,但不短于14天。承包人应对其所呈报的费用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于合同毫无依据的、轻率的、不切实际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并立即退回。对此项工作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会
19、负责。7.7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当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项指令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7.8 重新检验费用如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若此等检查或测
20、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否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未经检查擅自掩蔽的工程,不论检验结果如何,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8. 安全生产责任8.1 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8.2 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向其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物品。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
21、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3 损失因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4 遵守主(总)承包人安全产生管理规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主(总)承包人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主(总)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时,不得损坏其安全性能;不得损坏主(总)承包人于建筑物内设置的安全设施。否则由此引致的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伤亡与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5 安全事故连带责任对于承包人漠视、或拒不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引起政府管理部门对主(总)承包人施以经济处罚的,承
22、包人应为主(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罚款。8.6 安全施工方案审批每当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供发包人审批。否则,承包人不得擅自施工。9. 文明施工保证9.1 保证金限额与扣除文明施工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1%,在中期付款中分不超过3次扣除。9.2 保证金的使用当承包人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或期限执行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指示和承包人自己的承诺,发包人被迫雇用第三人代承包人执行文明施工项目时,发包人才会动用保证金支付第三人的文明施工费用。9.3 保证金的返还合同工程竣工后保证金即可返还。竣工前保证金是否可以分批返还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特点和承包人在文明施工方面的履约情况
23、决定。10. 代工结算与索赔10.1 代工指令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遗漏项目、工程变更、返工、缺陷修复、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在承包范围基础上合理增加的工作,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的,总承包人可按“承包人不执行指令”条款规定发出代工指令。承包人损坏其他承包人材料、半成品、成品、已完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承包人不执行修复责任的,由发包人发出代工指令,决定委托损坏项目所属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修复。10.2 代工结算代工结算在发包人与受委托的代工承包人之间进行。本合同内的任何数量、单价或总价均不成为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可以参加代工项目数量的计量与核对,但代工项目价格由发包人与代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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