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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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篇口资金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二)优化、完善原设计;(三)符合设计规程与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四)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五)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第三条项目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须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同一工程内容不得多次提请变更。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出原预算投资总额。第四条下列情况可以提出变更申请:(一)原
2、设计与预算书存在错、漏、重、缺的;(二)因实地勘察不充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指导施工的;()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的;(四)因相应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五)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第五条变更审批权限:下列变更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批准。(一)涉及项目区位置、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或主要设计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工程施工费(以标段为单位)林草地、耕地、湿地、景观园林等工程单项资金调整超过15%;(三)需使用不可预见费的(资金批复需
3、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下达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变更,由项目区所在地市或县(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六条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前,应对所承担合同工程内容进行全面复测,并提交复测报告,如有变更,同日摧交变更申请。正式开工后,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种情形以外的变更申请。第七条变更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修改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二)相关设计图,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预算变化比表;(三)项目设计变更前后工程量、土方勘测图(原设计单位提供)及土方计算表;(四)变更原因及所必须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变更由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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