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人高民法考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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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成人高民法考点归纳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序良俗、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
2、事法律事实1 .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仝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荣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请求权:债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3、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绝对权: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等(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
4、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出生证明为准,次者户籍登记)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众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
6、,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 .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
7、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
8、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介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
9、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
10、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食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
11、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
12、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
13、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介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
14、,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
15、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
16、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3、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4、表见代理翁概念:指
17、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八、诉讼时效(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
18、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物权概述(一)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特
19、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0、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
21、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三、所有权(一)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三)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22、同管理的权利总称。(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介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符该
23、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构成要件:标的物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通过交换取得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法律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不论多长时间,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三原则: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就归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国家返还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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