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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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
2、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
3、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二)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按照意见规定,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
4、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三)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四)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适度确定救助比例,
5、防止泛福利化倾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加强门诊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通过明确诊疗
6、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三、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六)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权益。开通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中途参保机制,提升参保和救助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医疗救助对象,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进一步做好住院待遇保障,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
7、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八)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巩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上,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要求,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实施倾斜支付,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提高其大病保险待遇。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九)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预警,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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