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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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寨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全县燃气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确保燃气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划定丹寨县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一)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1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2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3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2、,应为外缘周边5.Om范围内的区域;4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二)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Om范围内的区域;5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Om范围内的区域;6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Om一50.Om范围内的区域。(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
3、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7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8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9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10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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