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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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是指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和发放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第三条奖励对象和标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户IooO元;夫妻只有一方户籍在本省的,按500元的标准奖励。免除农业
2、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基本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当地义务教育教一费制标准高于上述基本标准的部分由地方承担,低于基本标准的,按基本标准执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业人口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按以下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50元。已经超过60岁的,从2004年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第四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以及抵扣奖励对象的个人
3、贷款、抵交农业税款等款项。第五条资金落实责任一次性奖金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标准计算,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20%;属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50%o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中央财政承担基本发放标准600元的80%(即每人每年480元),其余的由省级财政承担。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口计生、教育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次性奖金
4、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资金,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年末的专户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纳入专户管理,一并用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县级以上财政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各级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奖金和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拨付到县级侬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内实行分账核算。第八条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有关办法执行。第九条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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