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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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凡死亡病例,一般要求在患者死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随时讨论,同时动员家属做尸体解剖,并填写尸体解剖告知书由家属签字后存于病历中。(二)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参加,特殊情况相关科室、医务科、院领导参加。(三)讨论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上级医师进行补充,其他医师发表分析意见,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四)讨论内容为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I。(五)经治医师要作好书面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后归入病历,同时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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