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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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评估、治理、应急和避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减轻和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
2、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原则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治理的原贝L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专业支撑、全民防灾的工作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构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等经费,在划分各级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日常排查、巡查、监测和避险转移等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区域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与周边地区
4、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避险搬迁、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机制。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避险搬迁、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救援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铁路、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
5、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九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逃生演练。第十条【科技和人才支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先进技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6、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家学者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信用管理】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开展信用激励,依法依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二条【防灾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服务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7、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三条【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风险防控分级管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当重点针对地震灾区和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攀西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应当进行重点勘查,加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力度。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规划内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和目标;(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区、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等防治项目及任务;(五)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急技术、物资装备设备等应急项目及任务;(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地质灾害
9、重点防治区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及风险分区,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聚居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能源管道、通信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第十六条【规划衔接】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通信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协调。第十
10、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分布概况;(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治区、重点防护对象;(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六)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八条【群测群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
11、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驻守支撑专业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对群测群防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村(居)民进行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表、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组织受威胁人员开展防灾培训、避险转移演练等工作。第十九条【排查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
12、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在汛期、强降雨(雪)、冰冻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二十条【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本地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研判地质灾害风险态势,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落实防范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受灾害威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协助监测工作。因工程建设
13、、矿业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鼓励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第二十二条【监测设施维护保护】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进行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建设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14、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第二十三条【预警预报信息及发布方式】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作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内容一并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发布,内容包括预警时间、风险区范围、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提示等。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通过专业监测设备或者监测平台自动发布。第二十四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因地制宜利用电话、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
15、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人员。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虚假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是,发现地质灾害情况特别危急的,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第二十五条【预警响应】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预警响应措施。第二十六条【危险区划定及管理】对发生地质灾害和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地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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