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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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要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型基金,各方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委托管理等进行约定。甲方(普通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1(有限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2(有限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合称为“合伙人乙方1、乙方2合称为“乙方”或“有限合伙人”。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就共同组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活动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 .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协
2、议:本协议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协议的或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1.2.相关主体1.2.1.后续有限合伙人:指后续募集期内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有限合伙人以及增加认缴出资的现有有限合伙人(就其后续增加认缴出资部分而言)。1.2.2.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2.3.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包括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继任的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2.4.继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因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受到重大损失而被除名时,接替执行事务合伙人继续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主体。1.2.5.管理人:受合伙企业所托,向合伙企业提
3、供投资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更换后的管理人。1.2.6.违约合伙人:是指根据第3.8条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1.2.7.有限合伙人:是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土,以及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1.2.8.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制于该方,或与该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受控制的任何主体。前款所称控制,是指对相关主体实际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份、股权、注册资本的所有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或表决权,不论直接或间接通过对表决权股份的拥有、根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或指定经理或管理委员
4、会、董事会或同等决策机构多数成员的权力。前款所称主体,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人、合资公司、企业、团体、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组织。就个人而言,包括该个人的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但与一方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控制的任何主体,不应视为该方的关联方;且特定投资项目的主体亦不能仅因接受了合伙企业的投资,而被视为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3.相关客体1.3.L认缴出资比例,对任一合伙人而言:是指在任一时点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在全体合伙人在该时点认缴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1.3.2.认缴出资额:是指某一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
5、人决定接受的货币金额。1.3.3.认缴出资总额: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如认缴出资总额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应相应修改附件一。1.3.4.实缴出资比例:对任一合伙人而言:是指在任一时点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在全体合伙人在该时点实缴出资额之和中所占比例。1.3.5.实缴出资额:指某一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货币资金金额,本协议明确约定不作为合伙人出资的金额除外。缴款:是指第3.6.1条所述含义。1.3.6.合伙权益:指每一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出资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出资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
6、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1.3.7.闲置资金:是指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的费用以及备付的货币等。1.3.8.闲置资金管理:是指普通合伙人在满足资金安全的原则下,将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含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结构化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和产品,以提高闲置资金存放收益的一系列行为。1.3.9.后续募集:是指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者接纳既有的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出资的行为。1.4.相关程序1.4.1.缴款通知:是指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的载有出资缴付期
7、限和金额的文件。4.2.到账日:是指缴款通知中载明的各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最后期限。1.4.3.成立日:是指合伙企业募集完毕之日,即指本协议已经签署完毕,全体合伙人均已完成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OoOO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首轮实缴出资合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并已进入合伙企业的托管账户之日。1.5. 相关费用与收益1.5.1.合伙企业营运费用:是指第7.1.1条约定的应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运营开支。1.5.2.项目或投资项目:是指具有投资性质的以下各项:在资产和权利中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或作为资产和权利的所有者(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实体、或在资产和
8、权利中的任何其它权利或利益(由本基金或他人代本基金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1.5.3.项目投资:是指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1.5.4.投资收入,包括:(1)本合伙企业因处置任何其在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份额(包括处置为投资项目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SPV)的股权或份额、处置未行权的可转债、股东借款等)而收回的资金或其他形式收入;(2)本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获得的收入;(3)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收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收入在普通合伙人善意留存用于企业营运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可分配的投资收入。1.5.5.可分配货币资金:指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闲
9、置资金管理,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扣除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营运费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或责任所需款项,并扣除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独立决定保留的用以支付或承担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义务,可供分配的部分。第二部分合伙企业设立2.合伙企业基本信息2.1. 合伙企业名称: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该名称为暂定名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名称为准。2.L2.甲方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在征求乙方意见的前提下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甲方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 2.合伙企业组
10、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2.3.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拟设在:省市区路号。2.3.1.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应在范围内。2.3.2.甲方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在前款确定的市辖范围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4.合伙企业合伙目的:进行中国法律和经营范围所允许的投资活动,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2.5.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前述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系属暂定,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2.6.合伙企业营业期限:1年,
11、自2022年Ol月01日起算(含当日)。2. 6.1.为免疑义,上述工商注册的营业期限不等同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满二年之日止Q2.6.2存续期限的延长:为合伙企业的利益,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L年。经持有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四分之三以上(不含本数)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进一步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3. 6.3存续期限的终止:当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含延长期)届满,或当合伙企业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解散情形时,甲方可决定终止合伙企业。4. 6.4.甲方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乙方。3.合
12、伙人3. 1.本合伙企业由甲方及乙方共同设立。甲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2. 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3.3. 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二M同意时,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 2.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 2.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3.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合伙人名册。4.出资方式、
13、数额与缴付期限4.1.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本协议附件所示。各合伙人将基于其认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4.2.出资缴付方式:分两期以人民币货币的形式缴付其认缴出资额。各合伙人应在约定的(各期)出资时间内将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合伙企业指定帐户。4. 2.L第一期出资缴付4. 2.1.1.缴付比例: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6. 2.1.2.缴付时间:甲方或管理人可于合伙企业设立且本协议签署后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一期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以下简称“首期缴款通知”),要求各合伙人在首期缴款通知上所载的缴付期限内或甲
14、方或管理人另行认可的更长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7. 2.2.第二期出资缴付4.2.2.1.缴付比例: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余额。4.2.2.2.缴付时间:第一期出资中不低于70%(百分之七十)的部分已用于或拨备于项目投资或合伙费用后且仍处于投资期内的,管理人或甲方可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二期缴款通知,要求各合伙人在第二期缴款通知上所载的缴付期限内或管理人或甲方另行认可的更长期限内缴付其各自认缴出资余额部分。4.3.认缴出资额的特别约定4.3.1.甲方认缴出资额的特别约定:甲方的出资进度应与乙方保持一致。4.3.2.乙方认缴出资额的特别约定4. 3.2.1.每一乙方(包括后续新入伙的每一乙方)的认缴出资
15、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合伙份额导致其剩余认缴出资额低于前述最低限额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转让其全部合伙份额并退伙。5. 3.2.2.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各乙方应按照缴款通知载明的要求向本合伙企业缴付实缴出资额。6. 3.2.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决定乙方认缴出资金额的增加或减少。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者现有乙方增加认缴合伙企业出资的,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和其他乙方签署交割相关的文件。7. 4.缴款通知发出时间:管理人或甲方应提前至少&个工作日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管理
16、人或甲方有权决定每一期内所发出的各个提款通知书中所载的缴付期限和金额。缴款通知应当列明所需金额,以及缴纳的最后日期(到账日)。8. 5.合伙企业指定收款账户缴款通知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合伙人应在到账日当天或之前将实缴出资额汇入管理人或甲方指定的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9. 合伙企业开办费用9.1. 开办费,包括但不限于认缴费用、法律、会计、税务、打印、通讯、差旅、备案登记等与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筹建以及认缴相关的合理成本和费用。9.2. 甲方、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前述费用的,由合伙企业在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10. 伙财产托管10.1.
17、 伙企业资产应由一家按照合理市场条款选择的具有从事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托管人的聘用或更换,并对外签署托管协议。11. 2.合伙企业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满1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3)最近3年无基金托管的重大过失及因此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6.3.合伙企业托管协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2)付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3)合伙企业托管报告;(4)合伙企业的托管费;(5)违约责任;(6)保密。除上述条款和内
18、容之外,合伙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伙企业托管协议中订立其他条款和内容。6. 4.本合伙企业将以自身名义单独在托管人开立账户,该等账户与甲方、管理人自有财产账户及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主体的账户相独立。第三部分合伙事务执行7.执行事务合伙人7.1.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7.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仅可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更换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7.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7. 3.1.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
19、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1.3.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甲方应依法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手续。7. 3.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乙方对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1.4.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7. 4.1.执行事务权限的一般要求(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及其他除管理人职责范围之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在除管理人职责范围之外,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
20、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8. 4.2.执行事务权限的具体内容甲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执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除管理人职责范围之外的业务;(2)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3)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6)选聘本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及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托管协议;(7)选聘本合伙企业年度财务
21、报表的审计机构;(8)订立与本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9)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乙方转让或质押有限合伙权益;(10)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甲方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3)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授权后更换管理人,但以该等机构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
22、且该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为前提;(14)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7.4.3.乙方特别授权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向甲方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甲方代表全体及任一乙方在下列文件上签字:(1)对本协议的修订;(2)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文件;(3)为完成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调减或转让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等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权单独决定的事项的文件;(4)为完成根据本协议应由特定比例之乙方通过之事项,甲方凭乙方表决证明或相关的书面决议,即可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修订及相关文件。7.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7.5.
23、1.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委派代表。7.5.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7.6.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7.6.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7.6.1.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并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受到重大损失、或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严重不正当行为。7.6.1.2.并经持有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的乙方一致同意。7.6.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1)合伙人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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