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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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质量攻关管理工作,激发各行业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推动企事业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质量攻关,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本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攻关项目申报、立项、培训、跟踪服务、成果评定、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攻关,是指针对质量问题,运用先进质量
2、管理理论与方法,遵循科学的活动程序,开展质量改进与创新,提升质量水平,增进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群众性质量活动。第四条天津市质量攻关活动按年度组织开展,对质量攻关成果进行技术评定,并对优秀成果进行认定。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天津市质量攻关活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天津市质量攻关活动有关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组织天津市质量攻关活动的事务性工作;(三)建立天津市质量攻关技术评定专家库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四)涉及组织开展天津市质量攻关活动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区域质量
3、攻关的立项推荐和成果推荐工作。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开展质量攻关培育质量品牌,在优势领域、优势行业中选树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本市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确定第八条申报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成立的进行行业质量管理的专业组织;(二)申报项目在提质增效、节能降耗、优化服务、自主创新等方面预期带来显著成效;(三)申报项目不得与历年优秀成果项目雷同。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启动年度质量攻关项目申报工作,向社会公布年度质量攻关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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