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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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暂行力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促进地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
2、域内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第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项目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其中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的劳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可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第六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3、本市基本建设工作中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工作中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基本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管理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二)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三)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四)在既往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超过原
4、有区域和深度的建设用地,可以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中,如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由项目投资实施主体或拆迁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向建设用地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生成阶段向建设用地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工作,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跨区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第九条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符合
5、下列条件:(一)权属清晰,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或者围挡;(二)硬化地面、覆土、建筑垃圾、农作物等障碍物已清除;(三)无建(构)筑物,但规划保留的除外;(四)地下管线具体位置标识清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场地情况进行初核,确定具备第九条规定的考古工作进场条件后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第十一条除雨雪、冰冻、高温等特殊情况外,自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进场之日起,占地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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