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docx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税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税源费源,促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本市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
2、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四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管服务、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循一A白4=-口心、/、7L第七条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费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发布和更新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八条税费信息依托本
3、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税费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采取介质交换、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税费共享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税费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将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智能化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费信息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根据税费信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印发 税费 征收 保障 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03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