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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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
2、,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第六条地勘项目的拟定采取专家论证方式。专家依据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论证打分排序,按照年初预算规模,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专家论证项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基础性公益性,切实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3、展的服务能力。第七条地勘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定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地质勘查条件的厅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据其职责职能,可提出基础地质调查、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项目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及承担单位,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第三章设计审查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任务书,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写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做到目的任务明确、设计依据充分、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合理、工作方法与手段得当、资金预算合理、预期成果确切清楚、附图附表齐全。省自然
4、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结果批复项目设计。第十条项目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第十一条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需要重新编写和审查。第十二条项目设计一经批复,承担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
5、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等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绿色勘查、地勘单位质量管理等有关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批复10日内开展相关工作。在开始勘查等工作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野外施工地点、施工周期、绿色勘查以及保障措施等,并附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及审查意见,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产勘查类项目涉及钻探工程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
6、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钻探工程布设位置,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的附件。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项目组、所(部)和单位三级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的自检和互检率达到100%,所(部)和单位的抽检率不低于30%。第十七条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地勘项目整体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实物工作量,不允许外包、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委托业务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钻探、化验等自身业务范围外,确需进行委托的工作量,要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的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7、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理、规范、安全负责。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和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工作总结和资金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销、终止实施的地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勘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野外验收第二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野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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