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41条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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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41条裁判规则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01、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02、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03、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2、诉讼时效的规定。04、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05、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06、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07、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
3、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08、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09、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10、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
4、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解释文号:法释(2022)6号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11、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1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1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
5、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己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4、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解释文号:法释(2020)17号四、个案批复司法文件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6、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批复文号:法复(1997)4号1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经研究,答复如下: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批复文号:法研(2000)122号1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
7、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经研究,答复如下: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案例文号:(1991)法经字第160号五、各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观点19、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观点解析: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
8、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20、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解析:就不动产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完成物权登记方可完成物权变动,未完成物权登记而仅占有不动产的,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使得受让人并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对于此时该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
9、观点认为,转让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如果转让人仅向受让人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系没有履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无论转让人是否已经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基于合同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显然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已经占有标的物,如果转让人己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己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倾向
10、于后一种观点。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21、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答: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11、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与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
12、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
13、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关于诉讼时效利益能否预先放弃。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其可以通过约定预先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行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根据诉讼时效法定性的要求,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23、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
14、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
15、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
16、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2辑24、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乙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应否向丙释明诉讼时效抗辩?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当然也包括诉论时效的抗辩权,因此,该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但应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未到庭或者在退庭之前未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果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关于第二个问题
17、,释明权实为法官的职责,实质为诉讼指挥权。如果义务人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证据,其也无任何相关抗辩,则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否则将有违行使释明权所应遵循的法院中立原则,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权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有损公平原则。如果义务人已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只是不够充分明确,法官可以对此进行消极的释明,这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也不违反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但需要指出的是,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必使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或引用规定诉讼时效的法条,只要其是以请求权因时效的经过而不得再作为行使理由的,法院即可认定义务人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如义务人提出“权利
18、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须承担清偿义务的,则应认定其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对于法院给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含有告知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容,属于保护所有当事人利益考虑,为普及法律知识而发放的诉讼材料,不是针对个案的特殊提示,不应认为是对个案行使释明权。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答:一般情形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该项
19、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但如果在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即存在基于新证据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予支持的例外规定。这一例外规定不包括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根据“禁反言原则,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也不予支持。尽管原判决未查明诉讼时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同理,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
20、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法律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己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1)商品
21、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2)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7、人民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法
22、律问题: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在理论界有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实有研究的必要。这一问题的答案在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诉讼时效届满后果的立法主义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六、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28、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仅提出本金债权而未提出利息主张的,是否可认定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一再审申请人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黄金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
23、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在权利人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义务人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要求,理应为包括交易主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普遍遵循。就本案而言,在茂建深圳分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已明确提出工程款、保证金等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基于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一体性和从属性,不能因其未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利息等诉讼请求,就简单认定其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案例文号:(
24、2018)最高法民申1381号29、被告在第一次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可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再以此进行抗辩一一上诉人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被告)在案件第一次一审审理期间,并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该案已经过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再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依据不足。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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