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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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规范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本基本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第一部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第一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贵州省煤矿优化重组淘汰落后、推进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
2、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鼓励煤矿企业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二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煤矿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煤矿必须在已核定(公告)的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第三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煤矿必须按规定通过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客观、真实填报和更新基础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第四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依据开采的原煤
3、产量,按月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不少于25元、露天矿吨煤不少于5元提取,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承担矿井建设的施工企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提取安全费用。第五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置和配备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
4、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六条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不得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规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资金到位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新建煤矿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严禁在
5、改扩建的区域生产。建设期间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建设期满未完工且符合延期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设期满未完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八条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采掘工作面(包括重要作业点)和作业人数须由县级或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上级公司审定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严格执行“八定”要求(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技术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不得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和作业人数。第九条煤矿使用的设
6、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第十条煤矿复工复产必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经验收、核查合格,省属以上国有煤矿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按规定经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第H一条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煤矿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煤矿上级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当签订
7、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煤矿不得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部分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三)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第
8、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优化重组方案中,己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优化重组方案中被兼并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停止生产,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闭到位。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Om或垂深大于200m
9、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同意,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和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三)施
10、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四)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五)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应当建立煤矿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一)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上级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2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
11、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3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4 .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二)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
12、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2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3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4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单位负责人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三)监理单位对建
13、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四)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14、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胴)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15、使用。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一)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胴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二)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1 .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2 .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7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三)主井、副井和风井
16、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四)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五)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第二十条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
17、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第二十一条所有井巷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执行中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
18、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煤矿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部分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煤矿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依法依规领导、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贵州省关于煤矿实际控
19、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带班下井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按规定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地质测量、防治水、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下属煤矿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上级公司必须设置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下属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上级公司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有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及高瓦斯矿井,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应设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均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下属煤矿应有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管理6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3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4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4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8人;(二)管理25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120300万吨/年的煤矿上级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21、(含管理人员),其中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三)管理1处煤矿的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矿长)等五职矿长,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还应配备分管相应工程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总经理(副矿
22、长)、副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七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应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矿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煤矿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
23、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涉险事件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二十九条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地质测量、防治水等机构应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有突出矿井(煤层)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负责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措施。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的上级公司应当建立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第三十条煤矿上级公司
24、应当对下属煤矿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等主要事项,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上级公司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未加入煤矿上级公司单独运行管理的煤矿,上述需要经煤矿上级公司审批的事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等技术工作),按照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审查及批复。第三十一条煤矿上级公司下属煤矿有突出煤层的,应当要求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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