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中电动车违停违充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思考与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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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中电动车违停违充行K处罚法律适用的思考与禄摘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结构严谨,条文表述准确,词语规范,集中反映了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宏观细致的立法论证,体现了高超的科学立法技术与艺术,同时也标志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了更强有力的抓手。然,“徒法不能不行”只有在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程中认真思考,不断总结、汲取执法管理经验,方能使优秀的法律规范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实践中,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车违停违充现象较为突出导致火患多发,事故频现。笔者结合执法经验与司法实践,从法律适用角度对上述行
2、为的行政处罚问题加以分析,为进一步落实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思路。关键词:消防;规定;电动车;处罚;思考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相较其他民用建筑,其容纳人员更多、火灾载荷更大、疏散更为困难,消防要求也相对更高,应当实施更为严格、细致的消防管理。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转隶以来应急管理部出台的首部消防部门规章正式施行。规定总结吸纳近三十年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经验,整合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高层消防建筑管理规则以及公安部令第11号高层居民住宅防火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浓缩为2
3、编6章51条,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也标志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了更强有力的抓手。在实际工作中,电动车违停违充现象在高层民用建筑中较为突出,尤其是利用电梯将电动车或可拆卸电池运载至高层建筑内部停放充电所造成的火灾隐患,更加不容小觑。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引起高层建筑立面燃烧,增加灭火救援工作难度。因此,强化电动车违停违充行为的行政管理势在必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IOooo元以
4、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J现就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适用理解思考探索如下。一、该条款的行政处罚对象是否应当包含物业服务企业一种观点认为,改正的前提在于违法行为。基于该条款中所规定的“拒不改正”这一法定要件,所规范的客观方面只能是违停违充行为。因此处罚对象应只能限定于违停违充行为人本人即电动车的使用者或停放者。基层执法机构不得任意对法条进行扩张甚至是类推解释。不应当适用该条款对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而另一观点则认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5、负责整栋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约负有制止、报告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该条款中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区别性处罚规范,该条款中的处罚对象应当包含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对某一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该法条在整部法律规范乃至该体系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体系化、系统化阐明其所包含的全部意义。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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