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引起的造价争议案例分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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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款调整约定不明引起的造价争议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10年5月16日和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某工业厂房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厂房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该工程合同运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本签订,采纳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2010年5月17日开工,并要求承包人2010年7月底主体结构封顶。合同签订之前,2010年4月13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2010年4月22日发放招标文件,招标限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成品价格参照扬州工程造价管理(2010年3月)的指导价,缺项部分参照市场价。2010年5月5日召开投标答疑会议,
2、投标截止日为2010年5月12日。该工程为标准厂房,承包人按时开工,工程开工后,工程变更很少,施工期间也无工期延误。该工程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价格波动较大,承发包双方对钢材价格调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约定了“材料价格的调整:按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限制的指导看法,结算时材料价格按上述文件调整”。承包人认为钢材调价的基准期应当是以编制招标限制价时依据的当期(即3月份)价格,而发包人认为应当依据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基准期(即4月份)价格进行计算。【争议焦点】材料价格调整时,以哪一期的材料指导价为准?【
3、问题分析】1、争议焦点的两种结果分析。经过计算,施工期间钢材(I11级)的加权平均指导价为4418.9元/吨,20加年3月至8月钢材(In级)价格及施工期间每月运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如表1所示。表12010年3月至8月钢材(In级)价格及施工期间每月运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单位:元/吨月份3月4月5月6月7月8月钢材(11I级)价格456949904767445943064497每月运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5%40%40%15%(1)第一种状况:假如以3月份作为调价的基准期,钢材下降幅度为329%;(2)其次种状况:假如将4月份作为调价的基准期,钢材下降幅度为11.45%O假如依据苏建价(2008)6
4、7号文第三条对主要建筑材料的划分,该工程钢材材料费约占单位工程费的27%,属于其次类主要建筑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其次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担当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担当或受益J在第一种状况下,5%以内的部分全部由承包人受益;在其次种状况下,5%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受益,承包人须要将5%以外的受益退还给发包人。2、招标限制价是限制工程造价的一种手段,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限制造价的作用。在目前清单计价方式下,国有资金项目实行了招标限制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款“招标限制价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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