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城区道路命名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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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区道路命名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辖区内各类城区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区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城区道路命名工作,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公安交管大队、财政、交通运输、文广新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区道路命名工作。第四条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
2、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第五条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二)采词应服务于城市建设,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产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作用。(三)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六)一般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七)本辖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
3、、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如“某某花园大道”。新建道路专名在市辖区范围内不得重名。(八)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九)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方言字或标点符号,一般不使用纯数字序词。第六条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1.“大道”、“大
4、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道”,较为繁华的道路,可用“大街”为通名。2. “路”“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次干道、支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3. “巷”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米以内,或长度在200米以下且有一端封闭的道路,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四)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5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5、。(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第七条道路命名程序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踏勘、预命名、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一)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二)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系统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区民政部门,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三)城区道路由区民政部门拟制命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四)建立道路命名管理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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